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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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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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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5161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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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历时近两年,组织全省三级检察院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凝聚了80余名批捕、起诉一线刑事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和心得,是检察机关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能力的实战业务用书。
  《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按照“捕诉一体”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以“正确、务实、全面、精炼”为基本要求,立足于总结和挖掘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成熟机制和试点探索的有效做法,全面深入地介绍、总结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活动监督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实务技能,尝试形成可面向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适应“捕诉一体”条件下开展刑事检察实务工作需求的工具书。丛书包括《捕诉一体刑事检察实务基础指引(上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毒品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操作指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共七个分册。在内容上本丛书致力于解决实务问题,结合前沿理论、司法热点、难点与典型实例,阐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要点,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既体现地方特色,又具有普适性;既满足实践办案需求,又兼顾政策性、导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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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第一,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用与当地未成年人相同的审查标准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客观评价。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的,不能因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或者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亲属不在身边,就简单化处理批准逮捕。应当要求或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工作,尽最大可能挖掘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尽可能少捕、不捕。
  第二,罪轻不捕,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最高检规定》第19条第1款,《未检工作指引》第160条第3款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如对具备自首等从宽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足以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所认识,自愿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对于那些犯罪后能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更易进行教育改造。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基本犯罪事实相当的情况下,对具备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严格地综合全案和社会调查情况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除确实存在《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应当予以逮捕情形的,一般不批准逮捕。
  第三,罪重有条件不捕,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未检工作指引》第160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规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为必要条件,这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首要审查内容。对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严格审查,将审查重点放在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关键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上。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批准逮捕,不能仅以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特别是未成年人中多发的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案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一方已经上访或者有上访可能不是法定应当逮捕的条件,对综合评价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坚决不批准逮捕。对共犯在逃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经被有效固定,即使罪行比较严重,但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具备监管帮教条件,不捕对认定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不会造成影响的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处于中等教育阶段在校生,更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同时,对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进行法治教育,并要求监护人、公安机关加强监管,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常规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注重对其叛逆社会的角色和非常态人格的矫正。但是,对于罪行严重、刑期较长、主观恶性大或者有逃避诉讼、妨害证据、再犯之虞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过于温情地处理和纵容,也不能盲目地迁就,而应当将其逮捕,以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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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未检的理念与原则
三、未检工作的专业发展
四、未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编 特殊检察制度
第一章 法律援助
第一节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三、律师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职责
四、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操作规程
一、告知
二、通知
三、指派与反馈
四、变更
五、落实与监督
第三节 法律援助制度实务答疑
一、如何促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专门化
二、如何切实发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三、如何解决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仍然存在指派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四、如何应对法律援助律师不主动提交法律意见书,也不当面交流意见
五、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侦查机关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否可以不听取辩护人意见
六、如何及时发现法律援助的落实情况
七、如何处理法律援助律师私下向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的情况
八、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可以不证明经济困难就申请法律援助
九、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何时开始更为适宜
第二章 社会调查
……

第二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业务
第三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业务
第四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监督业务
第五编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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