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类案纵横》: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处刀伤是两人在抢夺甩落在地面刀的过程中,于海明率先抢到并顺势捅刺死者刘海龙腹部。当时两人都处于激烈运动状态中,刘海龙身体向前的惯性力量与于海明对向捅刺的力量叠加,是伤口较深的原因之一。”王勇表示。
最后,参与会商人员一致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至于具体如何认定及下一步如何处理,仍需召集相关专家以及向上级请示后再定;同时决定对于海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会议结束后,苏州市委政法委负责同志将案件会商情况向苏州市委汇报,得到市委的充分肯定。
30日下午2时30分许,刘华检察长通过电话向最高检报告案件进展,并请示必要时是否可以发声阐明正当防卫理由。张军检察长很快作出批示:“……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宜尽早作出决定发声;若未移送即由公安结案,检察机关宜相应发声。”
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公安机关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该通报提到撤销案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境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综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随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表示,支持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的撤销案件处理决定。为了厘清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以及正当防卫认定适用上的模糊认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四点意见,包括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等,从查明事实、法理情等方面予以详细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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