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务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因此,“父债子还”似乎与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冲突。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债务人在尚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下死亡,使得债务不能得到有效清偿,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债务人去世时,尚未清偿的债务是否还应当继续清偿?由谁作为主体对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在债务人死亡时,针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实行“父债子还”是应当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放弃继承遗产的,则不需要承担债务。因此,在债务人死亡时发生的“父债子还”并不是无条件的,还是需要以继承人继承了相应的遗产为条件。
被继承人可能有哪些债务呢?遗产债务主要来源有:
(1)被继承人生前理应缴纳的各种罚款、个人所得税、车辆保险费、营业税以及买卖房屋税等等;
(2)被继承人在生前欠下的违约债务,或者是买卖合同中未支付完成的货款等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为侵权而需要缴纳的罚款和赔偿等等;
(4)被继承人生前违法获利产生的债务;
(5)个人合伙或者企业合伙模式中欠下的债务,需要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
(6)夫妻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所负担的部分。
在审判实践中,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最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做到有序清偿,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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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