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工会干部应知应会1000条》: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
(1)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工会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工会的显著标志。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创造性开展工作结合起来,始终做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
(2)坚持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性质,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牢牢把握鲜明阶级性、广泛群众性和高度政治性的统一,在支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我国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主力军。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就是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倡导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
(4)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以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为目标,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都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党政主导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格局,主动站在协调劳动关系第一线,坚持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不采取过激手段解决劳动纠纷。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作用,加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始终做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5)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就是要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维权观,坚持“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事业工会工作原则,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把维权工作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6)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履行工会各项职能、实现职工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就是要加强源头参与力度,代表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立法,大力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从制度上、源头上维护职工各项权益,保障职工当家做主权利。主动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府、政协加强劳动法律执法检查、监察和视察工作,推动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履行工会职责,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好用足,始终做组织职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渠道。
(7)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
工会对外工作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间外交的重要方面。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的旗帜,遵循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加强与国际、地区和各国工会的交往、交流与合作,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要服从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和工会全局工作,坚持学习不照搬、借鉴不接轨,拓展中国工会国际舞台,扩大中国工会国际影响,提高中国工会国际地位,始终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国际工运新秩序的积极力量。
(8)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就是要充分激发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生机活力,提高工会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本领,不断创新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始终做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以上8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完整体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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