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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的问题与主义/创新治理系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一流”建设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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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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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216098298
  • 作      者:
    侯卓
  • 出 版 社 :
    湖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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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卓,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经济法学系副主任,湖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应用型智库专家,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理事,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2011),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16),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经济法总论。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法学》《法学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财政研究》《税务研究》《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4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四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省部级课题三项、委托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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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税法的问题与主义》分四章,分别关注学科、学理、制度和实践。
  首章讨论学科。任何新兴学科在尚未进入成熟阶段时,都需要廓清学科方面的基本问题,尤其是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财税法学也不例外,许多学者不惜笔墨地对相关问题加以厘清,对于学科自洽做出巨大贡献。本章不欲重复此项工作,而主要是对财税法学科中相对乏人关注的两个局部——财政法总论和财税法史,做些体系构建方面的探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二章聚焦学理。近年来财税法学界有不少“体系重构式”的理论提炼,即提出一理论并以此审度整个财税法制度和学理体系。本章则立足于对关系财税法整章建制的若干理论加以检视,注重考察其内部关联并适时展开反思。
  第三章研究制度。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税收立法的时期,这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本章的考察范围涉及预算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多个领域,唯就财税法全局视之,仍不过是“冰山一角”。
  第四章观照实践。“实践”是一个有着多维面向的范畴,本章试图从不同角度揭示财税法治实践的某一或某几方面。该章既有探究部颁税法规则、税收行政解释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的应有定位,也有基于个案考察既定制度约束下的财政行为逻辑和司法裁判立场,还对现实中的热点问题做了些研讨,尝试揭示税法如何“嵌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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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财税法的问题与主义》:
  (二)基于《合同法》的分析
  如果将思路拓宽一些,从一个更宽的视角来审视这一问题,原告是否有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呢?如前所述,《政府采购法》中已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就此可以思考,这里是否有缔约过失适用的空间?
  缔约过失,也有学者称之为“缔约过错”,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缔约过失”或“缔约过错”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但其本质上是一个学理概念,在“其指向哪些法律条文”这个问题上,学者们的理解并不一致。我国学界通说认为,现行《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则,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过错方赔偿责任的规定则属于特别规定。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定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便在于:前者要求先合同义务违反方为“故意”,而后者不以“故意”为限。就本案的情形看,原告中标后、招投标结果被撤销,属于民法上“合同成立却未生效”的情形,对应的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面对该条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条款中,要求缔约过失一方的主观状态为“过错”,即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对方损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政府采购中心主观上并无“故意”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动机,而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因“疏忽、大意”而“未注意到”相关程序性规定、导致本次采购最终无效;此处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观状态为“过失”,而其确实因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满足该条款的适用要件。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由上述分析可见,从《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出发,对“原告是否能获得赔偿”问题的分析结果是不一致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原告未能就其损失获得赔偿,这可能主要是因为本案作为行政案件,主审法院缺乏适用民法规范的动力(一个突出表现便是在法院判决意见中,未见民法规范作为法律依据,虽然通过分析能看出,民法规范在本案分析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进一步深究,则可能是因为我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审判庭分工“过于明确”、以及法官知识结构相对比较单一,故而财税法虽在学理层面被认为同民商法结合甚紧,甚至多将税法视为民商法的“特别法”,但裁判过程中还是更常循行政法路径进行审视,相对忽视民商法规范的运用。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上述比较“宏观”问题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完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注重法域协调,这也许是更具现实可行性的。
  除财税法和民商法的规范协同问题外,本案裁判过程还给我们一点启发,即财税法审判应该重视以合理的方法妥善运用一般法理,这在本节第一部分的分析中有所体现。这一方面是由于财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特别是当制度规范涵摄客观实践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周延状况,须在一般法理指引下明确规范适用的问题。另一方面,财税领域诸多具体事项由下位法规、规章乃至财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而严格来讲,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是需要“参照”,“参照”也即当其违反上位法时应不予适用,规范性文件更是并非法律渊源的范畴,法院也不必一体援用,这在本书关于部颁税法规则的讨论中已有明确。故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需要对这些规范进行不同程度审查的,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较理想的情况是,法院要说明其为何援用或不援用相关规范,一般法理在此间有不可替代的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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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学科
第一节 财政法总论的体系构建
第二节 财税法史学的体系构建

第二章 学理
第一节 财税法的价值论
第二节 税法建制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思想
第三节 “纳税人基本权”理论的反思

第三章 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立法宗旨的演进
第二节 《预算法》实施的理念与进路
第三节 所得税法上的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四节 税制平移过程中的有限革新:以资源税法为例
第五节 税收征管法修改如何安置复议前置规则

第四章 实践
第一节 部颁税法规则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法定视角下的税收行政解释
第三节 《预算法》修改后基建投资的预算管理
第四节 政府采购类案件的二维法律适用
第五节 P2P网络借贷的课税问题
第六节 从贝克汉姆法案到孔特法案:足球背后的税法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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