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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商业行政法
0.00     定价 ¥ 45.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2951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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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力求全方面地呈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商业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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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玥,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近年来在《社会科学战线》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市决策咨询课题等多项;出版专著《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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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法史料汇编》系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学科先后被立项为上海市重点学科(20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法学重点学科(2009)、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行政法学重点学科(2010)等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科凝练了三个建设方向,分别为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应用、部门行政法、公共政策与行政法治。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应用方向中的“行政法史”为颇具特色的学科建设内容。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科组成员在行政法专题史、断代史、国别史研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研究课题,已出版的著作涵盖了行政法制史、行政法思想史、行政法认识史、行政法奠基史等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成果。
  “史料汇编”系列的整理和出版是为理论研究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又使一些散见的法律文献整体再现。该汇编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行政法组织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这些较为珍贵的历史文献。并通过体系化的梳理工作,使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结构,从效力层级到历史沿革,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从而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其二,与我校以前编著的《陕甘宁边区行政法概论》《行政组织法史料汇编与点评:1950-1960》等史料汇编丛书衔接,系统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法规、陕甘宁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的渊源和实践基础等,为探索研究我国早期行政法提供一套完整、成体系的行政法制度史料,为读者直观地呈现我国各个行政领域内的行政法建设经历和各种制度创新过程。
  本丛书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为基础,编选、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1965)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做适当的技术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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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为健全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和调度的制度,以保障军需民食,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和实现一九五〇年国家财政收支概算,特作如下决定:一、公粮收支:(1)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规定的税则、税率和征粮政策,谨慎而正确地进行征收,完成任务。凡超过中央所分配的公粮任务,又未违反中央所规定的征粮政策和法令者,其超过之数额,得按二八提成奖励,即八成留归地方,二成上解中央。各县附加征收的地方公粮,其比例不得超过正粮的15%,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省人民政府及专员公署并得根据所辖各县地方财政具体情况,对地方公粮加以适当的调度和调剂。
  (2)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国家公粮人中央公粮库;县地方粮入县公粮库。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大行政区设粮食管理局,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财政部双重领导。省设省粮食局,受大行政区粮食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中央直辖省,则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专区得设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县得设中央公粮分库,均受上级粮食局、库及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家公粮,其他有关农业税调查、土地评丈及征收公粮等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以专责成。其组织规程及职权划分另定之。
  (3)严格执行公粮支付制度:入库公粮,除县地方公粮及个别情况特殊地区经中央授权者外,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指拨,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动支,违者给以应得之处分。
  (4)确定国家公粮使用范围:除去拨抵经费的粮食外,其他开支,凡能以货币或实物支付者,一律不得支用国家公粮;国家公粮支出只限于部队及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的人马食用粮、公立学校供给制教职员公费生的食用粮、救灾粮、优抚粮、婴儿保育粮、参战的民工食用粮及部分治河粮;其余应尽先拨充贸易粮,以调剂民食,回笼货币。
  (5)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均须按规定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分别编造年度和季度需粮预算表,逐级审查汇总层报,政府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拨发;军队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后勤部汇总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拨发。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辖省(市)需用粮食预算经核定后,即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每年一次或分两次拨给。
  (6)国家公粮支出一律用三联式的指拨令,逐渐废除粮票制度。国家公粮指拨令,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长签发,大行政区及中央直辖省(市)在批领拨之公粮数额内,得由大行政区财政部长或直辖省(市)财政厅(局)长签发。县地方公粮指拨令由县长签发。
  (7)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须建立按期的公粮收支解报制度和按月的公粮收支表报制度,如按月表报困难者,亦须实行定期的公粮收支情况报告制度,以便中央能掌握全国国家公粮收支情况,使库存与账面经常可保持一致。
  二、公粮保管:
  (1)粮库修建按左列规定办理:
  有计划地在三、四年内建设粮食仓库及加工工厂。县地方公粮库修建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一九五一起逐渐修建。中央公粮库及加工工厂,其粮食保存与加工属于财政供给所需者为财政粮库,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或委托大行政区财政部拟定修建计划;其粮食保存与加工属于贸易部门调节市场供求所需而又不能与财政粮库合用者得另建贸易粮库,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拟定修建计划。以上两种中央公粮库及加工工厂的修建计划,均于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始得筹办或修建。
  建库地点,贸易粮库与财政粮库,应尽可能地配合修建,争取共同使用。其不能共同使用者,始得分开修建。如分开修建,贸易粮库,为便于调节粮食市场供求,节省运输力,应建设在铁道及通航的河流沿线的城镇。财政粮库,为便于供给、调度,应兼顾重点建设与分散供应粮食的情况。
  在新的仓库修建未完成以前,为适应工作需要,应充分利用现有仓库和庙宇、祠堂,并租用私人的仓库和房屋,其必须修理者可酌予修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负责解决当地粮食管理部门的粮库房屋问题,并尽先照顾中央粮库的需要。
  (2)公粮入库以现粮为限;保管上争取保存原粮,并须集中储存,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应争取逐步做到集中储存。公粮保管,应特别注意防虫、防腐、防盗、防特与防火;提倡科学保管方法,加强粮库警卫,一切较大粮库均须有防火设备。
  (3)严格执行粮库管理和检查制度,建立定期的检查报告制度和工作奖惩制度。公粮损耗最高不得超过3%,环境稳定地区,应以不超过1.5%为原则。
  (4)公粮征收入库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征收公粮的工作人员,必须注意粮食的质量,以减少保管中的霉腐、虫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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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001

2. 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棉粮比价标准,优棉优价及确定籽棉价格的联合指示/005

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007

4. 贸易部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009

5.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〇年粮食公司收购小麦的指示/011

6. 贸易部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012

7. 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014

8. 政务院关于改变粮食加工标准、增加食用粮食的决定/016

9.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018

10. 政务院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022

11. 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025

12.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〇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028

13. 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030

14.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034

15.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036

1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食盐税额减低后盐商存盐因减税所受损失的补偿办法/040

1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麻粮比价、解决收购与粮食肥料供应问题的规定/041

18. 贸易部关于纪念节日百货公司零售业务减价及优待办法的规定/042

19.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043

2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粮比价的指示/045

2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及时加强公粮保管以防霉坏的指示/047

22. 农业部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二年茶叶生产、收购工作的联合指示/049

23. 商业部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052

24. 棉花检验规程/057

25. 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060

26. 林业部1954年全国木材统一支拨暂行办法/062

27. 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065

28. 政务院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067

2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1954年棉粮比价的指示/068

30. 政务院关于逐步推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的决定/070

31. 国务院关于1956年预购棉花的指示/073

32. 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的规定/076

33. 国家粮食仓库管理暂行办法/084

34.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093

35.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099

36. 国务院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107

37.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109

38. 商业部系统残损、变质商品处理办法/112

39. 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信贷做法的指示/115

40. 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118

41. 粮食部关于1957年预付部分粮食、油料统购价款工作的指示/120

42. 国务院关于棉花、棉布购销工作的指示/122

43. 食品工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油脂油料收购工作的指示/124

44. 国务院关于提高菜油、芝麻油、茶油、桐油、木油、桕油和东北、内蒙古豆油销售价格的指示/126

45. 国务院关于1957年棉布供应的决定/128

46.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129

4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本年度棉花统购工作的指示/134

48.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137

49. 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142

50. 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45

51.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48

52. 国务院关于改进城市、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规定/151

53. 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53

54.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1958年收购野生油料的几项规定/155

55. 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157

56.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59

57.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1958年收购野生淀粉植物的几项规定/163

58. 国务院关于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工厂下放问题的规定/164

59.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165

60. 粮食部关于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167

61.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废弃物品收购和利用工作的指示/170

62. 国务院关于利用和收集我国野生植物原料的指示/173

63. 国务院关于加强废钢铁、杂铜收购工作的指示/176

64. 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178

65. 国务院关于当前超额完成油品、油料统购任务的奖励办法/181

66. 粮食部关于当前超额完成油品、油料统购任务奖励办法的通知/183

67.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184

6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186

69. 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贸易信贷工作的指示/190

70. 国务院关于1959年农产品预购的指示/195

71. 商业部、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当前手工业供销问题的通知/197

72. 轻工业部关于大力开展农产纤维原料及野生纤维原料收购工作的指示/201

7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当前蔬菜工作的指示/204

74.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林业部、粮食部、轻工业部、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夏季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加工群众运动的指示/206

75. 国务院关于商业部系统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的决定/209

7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212

77.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16

78. 国务院关于收购籽棉和皮棉若干问题的规定/218

79. 商标管理条例/220

80. 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22

81. 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228

82. 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231

83.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233

84.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的暂行规定/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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