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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经济行政法
0.00     定价 ¥ 45.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2930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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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力求全方面地呈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经济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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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二级)、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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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法史料汇编》系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学科先后被立项为上海市重点学科(20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法学重点学科(2009)、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行政法学重点学科(2010)等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科凝练了三个建设方向,分别为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应用、部门行政法、公共政策与行政法治。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应用方向中的“行政法史”为颇具特色的学科建设内容。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科组成员在行政法专题史、断代史、国别史研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研究课题,已出版的著作涵盖了行政法制史、行政法思想史、行政法认识史、行政法奠基史等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成果。
  “史料汇编”系列的整理和出版是为理论研究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又使一些散见的法律文献整体再现。该汇编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行政法组织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这些较为珍贵的历史文献。并通过体系化的梳理工作,使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结构,从效力层级到历史沿革,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从而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其二,与我校以前编著的《陕甘宁边区行政法概论》《行政组织法史料汇编与点评:1950-1960》等史料汇编丛书衔接,系统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法规、陕甘宁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的渊源和实践基础等,为探索研究我国早期行政法提供一套完整、成体系的行政法制度史料,为读者直观地呈现我国各个行政领域内的行政法建设经历和各种制度创新过程。
  本丛书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为基础,编选、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1965)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做适当的技术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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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目前我们的财政经济情况,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根据各区报告:全国军政公教人员已近九百万人;(二)去年秋季规定征收的公粮,虽已大部征起,但在若干地区尚未征齐,且在征收工作中发生偏向。税收的实收数字与预定计划亦有距离;(三)过去国家支出的大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依靠增发通货,现在则公粮和税收大多尚由各区省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此种财政上的不统一和收支机关之间的脱节现象,如果任其继续下去,则势必额外增加通货的发行;(四)除西藏外,中国大陆已全部解放,由通货膨胀而来的金融物价波动,已不能限于一地,而势必影响全国。但是全国人民经过了十二年战争和通货膨胀之后,生活已极困难,需要我们努力防止通货膨胀。
  上述的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现象,如不速求克服,则不但一九五〇年的财政概算有被冲破的危险,而且由此而来的金融物价波动,将大大增加全国人民的困难。但是必须指出:目前财政情况比之去年已有改善,进一步缩小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和防止金融物价大波动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其关键在于: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财政收支的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作如下各项决定:
  (一)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以薄一波为全国编制委员会主任,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聂荣臻为副主任。各大行政区、省、大市均分设编制委员会,制订并颁布各级军政机关人员、马匹、车辆等等编制。各部队各机关的首长必须亲自负责,核实现有人员马匹,消灭虚报估计数字。立即停止各机关不经批准自行添招人员及招人开训练班的现象。政府及企业部门编外及多余的人员,不得擅自遣散,均由全国各地编制委员会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各企业如须增添人员,在经过适当机关批准之后。必先向全国编制委员会请求调配,只有调配不足又经适当机关批准时,才能另外招收。所有旧军队旧人员一齐包下来的政策不变,但在我军解放前已跑散人员,不必继续招回。自己要求回家的人员,不必强留。包下来的人员,亦不应采取消极的包饭态度,应该有步骤地加以改造和合理使用。
  (二)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以陈云为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主任,杨立三为副主任。各大行政区、省、市、县,各后勤部,各企业,各工厂,均分设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各级首长亲自负责,指导清查仓库,在本年六月底前查明所有仓库存货,无隐瞒地逐级转报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不得打埋伏,不得擅自转移。所有仓存物资,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以便减少今年的财政支出及向国外定货。
  (三)厉行节约。所有机关和公立学校,必须规定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数量及每个人员的工作定额。所有国家工厂和企业,除规定职工人数及生产的质与量外.必须实行原料消费的定额制度,铲除囤积材料的浪费行为。一切国营经济部门,均须提高资金的周转率,保护机器资材,建立保管制度,严惩贪污浪费人员。全国均应节省一切可能节省的开支,缓办应该缓办的事务,以便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
  (四)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各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非依粮局支付命令,不得支取公粮;同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保管公粮不使损失腐烂与协助运输的责任。由于若干地区去年歉收和大城市需粮浩大,因此,必须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拟定全国范围的公粮调拨计划,以便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除人马口粮、集中起来的残废军人优待、救济、婴儿保育粮外,不经批准,各地不得以公粮发作经费。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审慎计算其可能,发出调拨命令之后,各省不得拒绝以本省公粮运济外省或其他地区。凡属拨给外地的粮食,均应拨给近地的好粮。责成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关于公粮支付、保管、运输的各项规定。
  (五)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如在二月底尚未建立国库者,统限于三月中建立好,并代理地方库业务。三月份起所有税款逐日入库。离库较远之镇市,则由各地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时间按期入库,禁止延期缴库及挪借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恢复经济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前述四五两项的公粮征收额,包括地方附加公粮征收额在内及税则、税目、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提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施行,不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不得增减和变动。
  (六)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供售物资与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关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与物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指挥。各地人民政府与财政经济委员会负有监督和协助本地贸易机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计划的任务。非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各地贸易机关不得改变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的业务计划。贸易机关与各企业、各工厂、各合作社的营业往来,均须依照经营业务的正常经济核算制度,不得以财政经费不足的理由,拖欠贸易机关的货款。一切经济机关之间的营业往来,必须严守信用,凡遇对方失信时,得向法庭控告。凡属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国营贸易机关每日售得的现金,必须逐日解缴国库,不得挪用延缴。各地贸易机关除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者外,不得向国库支取贸易金款。一切部队机关,必须严遵毛主席命令,不得经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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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中央金库条例/001

2.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003

3. 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012

4. 一九五〇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023

5. 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〇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025

6. 一九五〇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028

7. 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030

8.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033

9.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035

10.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037

11. 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〇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042

12.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048

13.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053

14.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058

15.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062

16.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065

17.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068

18. 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071

19.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074

20. 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078

21.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081

22. 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097

23.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议/100

24. 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02

25. 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07

26. 国家统计局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108

27. 政务院关于发行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112

28. 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15

29. 政务院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118

30. 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22

31. 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123

32. 国务院关于发行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124

33.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127

34. 国家公债债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128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130

36.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34

37. 1954年和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137

38. 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39

39.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暂行办法/140

40. 监察部关于监督检查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工作的指示/142

41. 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144

42. 国务院关于发布“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的通知/146

43. 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150

44. 1956年度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施工定额实施办法/156

45. 财政部关于1956年年终财务清理和年度决算编报办法的几项规定/160

46. 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64

47. 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认购、交款及换券办法/165

48. 外币存款章程/168

49. 预算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保管销毁暂行办法/172

50. 国务院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175

51. 财政部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临时规定/178

52. 1956年和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185

53. 财政部关于召开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经费开支划分的规定/187

54. 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189

55. 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4

56.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办法/195

57. 国务院关于批准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决定/198

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57年收贷工作的指示/200

59. 国务院关于编制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指示/204

60.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11

61.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16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220

6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222

64.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改进物资分配制度的几项规定/226

65.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改进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批办法的规定/228

66.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231

67. 国务院关于改进保险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233

68. 国务院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235

69. 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1958年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管理问题的规定/238

70.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241

71.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44

72. 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248

73.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补充规定/249

74.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1960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251

75. 各机关、团体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在人民银行存款开户的几项规定/255

76. 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储蓄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258

77. 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262

78.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264

79. 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268

80. 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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