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要素应包含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个方面。其实体要素决定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数额大小,程序要素决定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实现方式,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制度图谱,从静态、动态两个角度,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层次,生动展现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系统性样貌。
(一)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实体要素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组成部分、费用范围和费用标准,是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要素中的实体要素。为确保民事司法鉴定收费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民事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陈述义务(以及宣誓义务)、出庭义务,相应地将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内涵解构为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鉴定人出庭费三种费用后,还要进一步明确每个部分的费用范围和费用标准。
关于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组成部分,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鉴定人出庭费三者互为表里,缺一不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运作不仅需要鉴定人借助鉴定所需的器材材料及方式方法,运用专门知识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意见,并向法官陈述鉴定意见;同时,为了让法官更准确地理解鉴定意见,在必要时还需要鉴定人当庭予以解释说明,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不论是调查分析,还是陈述意见抑或是出庭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从事民事司法鉴定中任一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协助受诉法院开展证据调查。因此,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鉴定人出庭费是民事诉讼鉴定费用不可或缺的三个组成部分。缺少三者中任何一部分的费用支出,都会影响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对三者性质的人为分割和错误混淆将会直接导致无法统一规范管理鉴定费用的收取,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鉴定乱收费、乱管理的现象。
关于三大组成部分的费用范围和费用标准,应予逐一甄别和设置,力求费用范围和费用标准设置的精细化。构建体系化、精细化的费用制度,可促使达致理论与实践、体系与技术的逻辑自洽。①从补偿目的看,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鉴定人出庭费三项费用代表的意义并不同。鉴定实费是鉴定人履行陈述义务的辅材消耗等方面的对价支付,鉴定报酬是鉴定人履行陈述义务的脑力时间等方面的对价支付,而鉴定人出庭费是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庭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实际支出的负担。循此而言,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鉴定人出庭费三项费用所对应的费用内容及项目特征也并不相同。有的是有形的可以直接被量化,如辅材消耗、交通费、住宿费等;而有的是无形的难以直接衡量,如脑力时间必须结合不同行业的专业能力予以考量。有的在全国范围内差别不大,如书写成本、复印成本等:而有的因不同区域差距明显,如生活费、误工补贴费等。鉴于此,应对鉴定实费、鉴定报酬、鉴定人出庭费三项费用逐一解析,分别列明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主要项目类别,并根据不同费用中不同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标准。尽管这样无法完全覆盖或枚举所有的鉴定费用项目类别,但也能最大程度地展现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实体要素状况,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的体系化、精细化设置。
(二)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程序要素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费用程序,是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制度要素中的程序要素,具体是指关于给付、负担以及请求受偿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相关规则。
在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制度中,最能体现民事诉讼模式特征的,正是关于鉴定费用的给付、负担以及请求的程序要素规定。②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当事人推动民事司法鉴定进程的作用和空间十分有限,因而,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给付、负担以及请求规则所体现的是,国家和当事人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民事司法鉴定成本的分担。然而,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主义色彩明显,当事人主导程度高,因而,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给付、负担以及请求规则既需要调整国家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调整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鉴定费用之证据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可知,鉴定费用的给付、负担以及请求应遵循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一方面,鉴定人对法院负有公法协力义务,具体表现为鉴定人负有向受诉法院陈述鉴定意见的义务与出庭说明鉴定意见的义务,与此相应,鉴定人则有权请求受诉法院给付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这两种费用。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法上之费用负担义务,两种费用均应由当事人预交和负担。可以发现,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程序要素涵盖了法院、当事人、鉴定人三方主体,给付路径、请求路径、负担路径三维路径,以及履行费用程序的条件要求、具体方式、时间限制等详细规则。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三方主体,必须在遵循民事司法鉴定相关程序要求的基础上,采取更为科学适当的方式方法,正确实现鉴定费用的三维路径,才能更好地兼顾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程序要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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