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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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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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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6618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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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内设机构的调整、“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确立,刑事检察队伍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检察人员的能力素养与新形势下刑事检察工作的需要仍有差距。为加强刑事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刑事检察铁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有关同志组织编写了《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
  《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突出“专业性、分层次、针对性”,集中解决各专业刑事办案领域中常见、多发、热点、新型犯罪的司法实务问题,立足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监督工作一体化需要,兼顾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学界需求,对重要罪名或类罪名,结合典型案例、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政策、学理,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提示重点,提炼规则,提供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精彩书摘
  《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办案指引》:
  (一)罪与非罪
  1.无形伪造行为能否构成本罪
  实践中,关于伪造行为最大的争议在于无形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是否能构成本罪。传统意义上的伪造行为大多指有形伪造,我国的传统学理解释倾向于只承认有形伪造,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将无形伪造行为纳入本罪的处罚范围,我们对此表示赞同。无形伪造指的是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公文、证件。将其纳入处罚范围的具体理由:第一,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来看,公共信用包括国家层面的信誉与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依赖两个层次,而有权机关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破坏了国家机关对印章使用与公文、证件制作的管理秩序,同时因其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强烈反差而更具欺骗性,对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依赖的破坏甚至大于有形伪造,因此无形伪造行为同样也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第二,从语义上理解,伪造即制造虚假事物,而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化,有权制作的机关出具非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制造虚假公文、证件、印章的意思表示,同样属于伪造的语义范围。第三,从处罚必要性上看,实践中行为人违规、违法使用公章或专用章出具内容不真实但形式合法的证明、公文的情况层出不穷,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出具虚假身份证明、法院出具虚假诉讼文书等,同样危害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各地法院对这类行为也有判例,如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刑终93号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违法出具公务人员身份证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刑终253号张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违规出具警员身份证明)。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的行为定性
  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为本罪的行为对象,肯定观点认为复印件是原件的再现,能有力地证明原件的真实性、客观性,故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否定观点认为,从限制扩张解释的角度,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限定为公文、证件的原件。我们认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的行为,应该作限制扩张解释,不宜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的行为与伪造、变造原件的行为完全等同,不应构成本罪。主要理由在于复印件的证明力次于原件,伪造、变造复印件的难度较低,仅要求出示复印件的场合重要性程度不高,其危害性较小。
  3.非实体印章的认定
  通常所指的印章是指印形,即实体图章,但印章通常会通过一定形式外化以起到其证明作用,这就有印影的概念,即图章通过一定载体所呈现的图像,如加盖在证件、公文上的印章以及不具实体形态的电子图章、签章等。将印章视为印形与印影的观点已日益为多数学者所认可,我们认为应将印影纳入本罪的行为对象。具体理由是:第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印影并没有超出印章的内涵与外延,普通民众对印章的认知通常也包括有形图章与各类载体上出现的印章图形。第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无纸化办公的推行,伪造、变造印章的手段日益多样化,电子图章、电子签章等各种非实体的印章形式也不断涌现,并日益广泛应用于国家公务之中,如果将印章仅限定为有形图章,一些通过电脑复制、粘贴手段进行伪造、变造或伪造、变造电子图章等行为将难以有效防范与规制。第三,目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而实践中已出现伪造、变造这类单位的相关文证的行为,有些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典型的如伪造大学文凭,这类行为通常用伪造单位印影的方法进行,如将本罪的行为对象之印章视为印形与印影,就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罚伪造文凭的行为。
  4.伪造、买卖非真实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之行为的定性
  一般而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国家”仅限于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如果行为人伪造、买卖的并非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应如何定性?对此,一种观点持肯定态度,认为本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因此只要伪造行为所体现的“国家机关”足以得到一般公众的信任,就构成本罪;而另一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是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有真实的机关存在,如果虚构机关之名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则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利用这种手段实施犯罪的,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我们认为,两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认定标准,因个体思维、知识、认知的差异,界定“足以使一般公众信任”的标准十分困难;而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又过于绝对化,对于一般公众的认知要求过高。
  实践中,伪造非真实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伪造曾经存在但现已被撤销或合并的国家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二是伪造名称与现存机关略有不同,但基于一般知识难以辨别的国家机关,如《某某县人民检查院》;三是伪造纯虚构的国家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这三种情况对国家机关公共信用的危害程度并不相同,我们认为前两种情形具有刑事可罚性。一方面,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普通人对国家机关重组、撤销、变更的认知具有滞后性,也很难辨清国家机关的准确名称,故前两种情形更易使公众产生错误信赖;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的角度,被撤销或被合并的国家机关通常有继受其职权的新机关,旧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会体现于新机关的公务活动之中,因此,伪造、变造、买卖旧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实际等同于破坏继受其职权之现存机关的公共信用。对于第三种情形,实践中很难判断普通民众能否被误导以及该行为是否足够危害本罪客体,不宜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实际触犯的罪名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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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办案指引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概述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三、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审查
四、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处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概述
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招摇撞骗罪的证据审查
四、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处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概述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证据审查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处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节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概述
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证据审查
四、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认定处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节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概述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证据审查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认定处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述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证据审查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处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二章 妨害司法罪办案指引
第三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办案指引
第四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办案指引
第五章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办案指引
第六章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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