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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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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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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7967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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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既是上海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官办案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素养的升华,更是对上海检察机关多年来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经验成果的深度总结。编纂工作秉持专业理念、专业素养、专业实践的原则。一是甄选了2009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紧扣司法实践中的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引示范作用,通过层层解析案例,提炼重点,聚焦疑点,分析难点,以求切实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二是体例要目编排力求科学,立足于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分类基础上,每一篇要目均突出本案探讨的重点问题,便于读者直观了解。三是专业实践者全面参与编写,撰稿人均为典型案件的承办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办案工作。作为案件办理的亲历者,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个分析解答,论述客观,依据充分,厘清认识中的误区,兼具理论深度,对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线办案人员具有指导意义,也能为企业探索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提供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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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对于本案中“Y网”小说频道提供的搜索加转码服务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办案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Y网”小说频道在本案中提供的是小说搜索加转码服务,采用的技术、实现的结果与百度搜索、搜狗搜索等主流搜索引擎相同,均系对涉案作品HTML格式的页面进行短暂、临时的“复制”或“缓存”,“复制”的内容仅提供给触发转码的特定用户,且会在用户离开阅读页面后自动删除链接,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Y网”小说频道对应的服务器硬盘中存储有588部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小说,且在通过该网站搜索、阅读小说的过程中,地址栏显示的URL地址均系“Y网”服务器地址,因此“Y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内容,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阅读,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1.本案中的“缓存”行为已超出转码所需的必要限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一般认为,转码技术是指将针对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等PC端设备设计的HTML格式(超文本标记语言)的网页,转换成适用于手机阅读的网页(无线标记语言)的一种技术,该技术解决了因手机屏幕小、多媒体处理能力弱而难以访问HTML格式网页或访问中用户体验不佳的问题。在网页转码技术中,HTML格式的网页内容需存储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才能进行处理转换,该过程在客观上必然会涉及对网页中的作品进行短暂、临时的“复制”或通常所称的“缓存”。此种存储行为属于技术过程中的必然行为,因此如果搜索引擎在将转码后的网页传输给手机用户后,就自动删除了在内存或硬盘中临时存储的内容,则这种“复制”行为属于转码技术的必要组成部分,且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般不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本案中,“Y网”在将“缓存”的小说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即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中删除,而是将转码后的WAP页面继续存储在服务器中,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内容供后来用户直接从服务器中获取,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需限度,亦非转码服务的必经程序。被告人提出的“Y网”将转码后的网页缓存在服务器端而非浏览器端的原因在于手机浏览器的缓存空间太小,难以缓存一个章节的小说内容,但是现有技术条件下,一个章节的小说网页经转码后所需的缓存空间极小,被告人的上述解释显然不符合常理。
  2.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特定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第1款第7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由此可见,“Y网”提供阅读格式转码技术服务后供用户自服务器下载的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件作品的行为。根据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因此,Y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3.用户感知要素在各项权能的直接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性,Y公司的存储及传播行为改变了用户对著作权来源的感知,降低了权利人的市场回报利益。在通过该网站搜索、阅读小说的过程中,地址栏显示的URL地址均系“Y网”服务器地址,因此在用户看来是由“Y网”直接向公众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内容。对提供搜索及转码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后,地址栏中显示的网址一般为“搜索引擎网址+被链网页网址”的混合网址形式。但本案中,小说阅读页面的地址栏仅显示了“易查网”的网址,也可佐证“易查网”并非提供网络服务。被告人称地址栏中的“nid=2c4469…”等是“易查网”对于“url=来源网址”的重新编码,但提供搜索、转码服务的经营者刻意隐藏来源网站URL地址的行为与常理不符,更与本案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违背。在特定作品的市场需求一定的前提下,权利人通过市场份额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相应减少。著作权划定受控权利范围,认定侵权行为类型的目的在于激励社会再创作行为,这种激励制度直接体现为市场利益的获得。但用户需求是著作权作品由纸面权利转换为经济效益的桥梁,缺乏市场用户需求的著作权作品也难以实现具体经济利益。但作品的市场需求有限,当这种需求由著作权人以外的渠道所供给时,市场对权利人的需求就越少,权利人获得的市场回报就越小。以用户感知要素来辅助判定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是对著作权市场运行规律的一种尊重。
  综上,被告单位Y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了玄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小说,数量达588部,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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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侵犯商标类犯罪
1.多种商标犯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处理
——涂某甲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擅自在同一商品上组合使用他人商标和自有商标的行为认定
——跨某公司、童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3.假冒注册证明商标的行为认定
——源某公司和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4.翻新他人商品并销售的行为认定
——李某、仇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5.经销商对合法获得的商品重新包装、组装假冒配件并销售的行为认定
——存某公司和翁某、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6.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共同犯罪和上下游犯罪的区分及单位犯罪中不同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罚金的认定
——南某公司、石某甲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7.商标犯罪中特殊帮助行为的认定
——李某甲等1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8.“相同商标”以及商标标识“件数”的认定
——陈某某等13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第二编 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9.非法出版侵权图书行为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卿某侵犯著作权案
10.未在中国登记版权的外国人作品的认定与保护
——朱某某侵犯著作权,罗某某、喻某等18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11.违法所得较少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刑事责任认定
——何某某、某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
第三编 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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