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
第九十九条
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
1.在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会议的闭会期间,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是经选举产生的地区分部的集体领导机关。
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功能是有效地决定关于筹备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的工作的问题(属于法人的权利的除外)。
2.在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的闭会期间,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从组织上保障地区分部的工作(有序进行)并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
3.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人数和架构由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确定。
4.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由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通过不记名投票,从自身的成员中选出,其任期不超过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的任期。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自荐程序成为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
5.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授权将持续到地区政治委员会选出新一届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班子成员之时。
当选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党员如果丧失了作为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则其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职位也将被终止。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当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成员的职权被暂停,则其作为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职权将同时被暂停。
6.地区分部书记负责领导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工作,以及召开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会议。
7.当地区分部书记缺席时,可以根据地区分部主席书面委托,由某位地区分部副书记或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某位成员代为领导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工作。或者根据地区分部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由某位地区分部副书记或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某位成员代为领导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工作。
地区分部委员会主席团或党主席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4款第(5)项的规定可以暂停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授权,暂停期限直至举行相关的选举之时。具体情形包括: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成员有违反本党章或党的纲领性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党的领导机关和(或)地区分部的领导机关的决定,和(或)未执行党的领导机关和(或)地区分部的领导机关的决定,和(或)有其他对党的政治利益造成损害的作为(不作为)。
在下列情形下,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授权可以被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暂停。暂停期限直至举行相应的选举之时。具体情形包括:自愿辞职,党员身份被暂停或终止,有违反本党章或党的纲领性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党的领导机关和(或)地区分部的领导机关的决定,和(或)未执行党的领导机关和(或)地区分部的领导机关的决定,和(或)有其他对党的政治利益造成损害的作为(不作为)。
8.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成员登记并参加工作,才被视为有效召开。如果本章程未作其他规定,会议的决议由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已登记成员的过半数公开投票作出。
地区分部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地区分部监察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参加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的工作。
9.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向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和地区分部代表会议汇报工作。
10.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主席团:
(1)准备声明,表明对地区社会政治生活中最重要问题的党的立场。
(2)可以决定召开地区分部政治委员会的非例行会议。
(3)和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政治党派、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各个类型的合法企业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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