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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1.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2.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在我国境内设立登记。依照境外法律在境外设立登记的公司属于外国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释
1.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2.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独立性的表现。公司的独立性包括:公司有独立的名称,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能够独立从事交易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注册资本。这说明公司对外承担的其实是无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是股东。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注释
1. 本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2. 本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 织 机 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 东 大 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 份 发 行
第二节股 份 转 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 司 债 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 律 责 任
第十三章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附录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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