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国上市公司是中国企业界的优秀代表,是中国实体经济的基本盘,也是中国经济的支柱力量。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已经有超过4000家上市公司,A股市值规模全球排名第二。同时,还有许多企业在国外和中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中国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方面,就是提升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提升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形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知识产权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阐述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征程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1],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系列决策部署。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的集中统一管理。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建成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对未来5年的知识产权工作做了明确部署,相关内容在历次规划中最多,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一是在规划指标中,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主要指标列入,替换了“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的“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这将有力推动我国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二是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单独作为一节,并部署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等重大任务;三是对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事权、支持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等内容进行了专门部署。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中国专利申请数量为140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是专利申请第二大国美国申请量(62.15万件)的两倍以上;有效商标注册量2520万件,位居世界第一[3]。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仍然跟不上;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资本市场是我国经济的“晴雨表”,上市公司是中国企业的优秀代表,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股重要力量,显示了较为优良的价值创造能力,为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何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的创新作用,掌握和攻克更多的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并培育更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断提升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因此,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现状、技术布局与优势产业技术分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优势与不足、问题与对策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为此,中国产业智库大数据中心建成了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开展了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的系统监测,研发了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指数模型,并形成了《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21》。该报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起上市公司数据资源监测与管理体系,建成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大数据系统,为长期监测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质量与发展轨迹、总结上市公司发展规律提供数据保障。
二是全面监测和深入掌握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的发展情况,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中的核心作用,寻找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及相关政策制定。
三是构建客观可操作的知识产权指数,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凝练出我国各地区优势产业、优势技术领域和优势企业,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研发、金融发展、区域发展规划与政策制定。
1.2 研究内容
1.2.1 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相关定义与内涵
1.2.1.1 上市公司定义与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上市地点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4]。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N股是指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票,取纽约第一个字母N作为名称。S股指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已进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票,在股名前加S,从2006年10月9日起启用。
目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港股通、QD通道(QDII/QDIE/QDLP)、中港基金互认、沪伦通,以及即将落地的跨境理财通。其中,港股通包括沪港通和深港通,沪港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5];深港通即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本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的上市股票[6]。“跨境理财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7]。
上市板块可以分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8]。主板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期限、股本、盈利、市值等都有较高要求,主板市场被称为“国民经济晴雨表”,说明主板上市公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中小板是相对于主板市场来说的,其流通盘比主板小,无法在主板上市,实际上中小板市场是从创业板到主板的一种过渡。创业板是主板的补充,一些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高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是高科技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业绩不突出,但成长潜力大,被业界称为“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新三板致力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是我国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有效补充。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是攻克我国“卡脖子”技术的优秀企业及行业标杆[9]。2021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自4月6日起正式实施主板和中小板合并,原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证券类别变更为“主板A股”。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10]。本书对上市公司板块分类仍采用原分类,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
本书所分析的中国上市公司仅包含A股上市公司。
1.2.1.2 知识产权定义与内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11]。
(1)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的,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12],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作品分为9类: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视听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通常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保护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集成或放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身加去世后50年。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人的产生有两种途径,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原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从原专利权人处集成或者受让专利权后成为专利权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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