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一、案例介绍
2015年2月,35岁的刘先生携妻儿举家南迁。当日,刘先生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郑州飞往上海。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后,刘先生发现托运的四件行李中,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纸箱不见了,遂办理了行李遗失登记手续。在之后与航空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刘先生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积极查找遗失行李,并对其查看监控视频的要求拖延、搪塞,在事发一周后才派人陪他向机场派出所报案,以致无法提供相关视频导致警方不予立案。刘先生主张,遗失的纸箱内存放有价值7万余元的名贵手表和金银饰品,另有2万元的借据以及学历证明等重要证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1.9万余元,共计近11万元。
上海长宁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航空公司应赔偿原告刘先生180元;驳回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2.《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分析]
本案中,刘先生报失的名贵手表、金银饰品、债权凭证、学历证明等物品,体积并不庞大,能够随身携带。刘先生采用纸质盒箱简易包装后进行托运,从财产防损的安全性考虑,原告这样做有失妥当。航空公司对刘先生报失物品是否存放在遗失行李中提出质疑,刘先生没有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指称被告在原告报失以后采取的措施不力,错失了找回失物的机会。但原告的指称仅是其指望寻回失物的一种可能性,不是行李遗失的原因。
二、启示
外出旅游或在酒店住宿,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乘坐飞机自然也不例外。旅客托运贵重物品应申报,另行支付相应的托运费,否则一旦丢失,就可能得不到实际价值的赔偿。为确保行李物品的安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声明价值:旅客在航空托运过程中,如果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以办理一项赔偿协议,以规避行李在托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办理声明价值后,行李如果丢失或损坏,可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限额为8000元。同时要注意,声明价值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携带物品的价值,不能超过物品实际价值。
2.占座行李:如果旅客有易碎、贵重物品不能托运,或者大型物品(如乐器)需要带人客舱运输,其超过手提行李重量、尺寸规定时,要按照占座行李规定办理。但需要注意,占座行李每件不得超过75公斤,且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请。此外,占座行李应用恰当的方式包装好,防止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
3.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有专门的航空旅客行李保险,在一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中会附加行李丢失的赔偿款项。
当然,除了乘客有义务妥善保管、携带贵重物品,以及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报之外,航空公司也有义务对乘客托运的物品负责,仔细核对、转运乘客行李,在出现行李丢失后,积极配合乘客和警方进行追查,并尽可能地帮乘客挽回经济损失,乘客的过失和免责条例不应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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