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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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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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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4705
  • 作      者: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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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司法指导性文件,以指导审判实践,我社策划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自2013年起每年出版一卷。第七卷全面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制发的司法解释22部,指导性案例14个,重要司法文件20余部,除个别文件外,都附有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起草者及指导性案例编选者等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同时,增补了第六卷未及时收录的2017年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希望本书能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律师等各界读者提供有益的指引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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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七卷)》:
  关于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解释》第四条明确了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原则,即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处理原则,主要针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与侵财类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不宜扩大到与其他手段行为犯罪成立牵连犯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解释》第5条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处理原则,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6条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即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是《解释》的难点问题之一。经反复研究,《解释》第7条明确,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四方面问题:
  一是如前文所述,“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不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二是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主要考虑:一是民事诉讼中一般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虚构诉讼标的额、篡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行为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对法律规定内容理解不当,有的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不能一概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但实践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可以通过承担败诉后果、给予司法处罚使其受到制裁。因此,从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等多角度考虑,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宜以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
  三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中的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性处理。行为人在实施“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其具体手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时伪造了某单位的印章或者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对此可以依照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2002年最高检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下称《2002年最高检答复》)的效力问题。《2002年最高检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研[2006]73号)中明确,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参酌适用《2002年最高检答复》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两个文件存在分歧意见,实务中也有不同处理做法。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后,《2002年最高检答复》的效力仅及于虚假诉讼罪以外的情形,主要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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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3月8日法释[2018]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6日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11月28日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8月22日法[2018]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9月28日法发[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2018年7月3日)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

【民商事篇】
【行政与国家赔偿篇】
【其他篇】
【指导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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