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第5版)》:
三、行政诉讼法的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地位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国家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作为国家的一个法律部门发挥着独立的部门法所不可缺少的作用。
法理学认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确立,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要有相应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要具有调整该领域社会关系总和的一定的专门方法;第三,统治阶级对于单独调整该领域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需要。据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也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的,已形成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与行政法律关系截然不同的一种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方面均具有不同的特征①。
第二,尽管行政诉讼法与刑、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诉讼原则和程序,而且它们三者所适用的某些原则与程序是相同或相通的,但是行政诉讼法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目的的程序法,在许多程序、制度上有其特点,行政审判中所使用的一些专门方法,是其他程序法所不能代替的。
第三,行政诉讼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应当从客观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社会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②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推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有权利,必有救济”,因而,从行政权力产生时起,就有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实施救济的需要。然而,在行政权力的行使比较简单,行政职能比较单一的情况下,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显得并不十分紧迫。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顺应需要迅速建立起来③。事实已经说明,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设立单独的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具有迫切的需要。
第四,行政法因其有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与刑法、民法一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行政诉讼法也应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行政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般地表述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它规定实体法上的主体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诉讼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和前提,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贯彻和保障。违反了实体法,要通过程序法来追究责任,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有多种定义,但行政法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所具有的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由于行政权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基本不需要行政机关以外的力量来强制或者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必要也无须保证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保证以行政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行政法在客观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主要是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即行政诉讼法所发挥的作用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地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保护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因此,作为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法的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行政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方面。
(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各自都是独立的部门法。这种独立性体现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与审理民事案件的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各不相同,在诉讼原则和程序制度方面亦各有特殊性。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在某些方面又是相同或者相通的。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同为程序法,都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应当遵守的诉讼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诉讼,因此,对于行政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某些事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事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个在立法时需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行政诉讼法》在某些地方做了与《民事诉讼法》完全一样的规定。具体的条文是:第21条关于选择管辖的规定、第22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第31条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第80条关于宣判的规定、第86条关于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规定、第93条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有的地方做了与民事诉讼法类似但表述略有不同的规定,如第28条关于共同诉讼人确定情况下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33条关于证据类型的规定、第48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耽误和延长的规定、第50条关于递交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的规定、第54条公开审理的规定、第58条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规定、第89条关于上诉案件的处理的规定、第91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形、第92条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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