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体现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个方面:
第一,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以及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获得补救的权利、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当事人因正当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障。
第二,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义务或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对法律的违反,因此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将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法律责任乃是合同义务的保障,失去了法律责任,合同将很难产生真正的拘束力。
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效力,也包括排斥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有学者将债的效力界定为:“为实现债的目的,法律赋予债的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某种行为之力或者拘束之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①事实上,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通常受到第三人的影响,如第三人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采取拘束债务人等非法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如果不赋予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排除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权利,就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在通常情形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当然生效,这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三是当事人约定了特殊生效要件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以办理公证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合同签订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在当事人办理了公证以后才能实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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