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经典案例集萃》:
申请人:张某,女,23岁,汉族,住江苏省镇江新区。
被申请人:镇江市某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
负责人:梁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某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迎北村委会)发生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张某诉称:被申请人迎北村委会于2014年8月14日指定本人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但本人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被申请人迎北村委会的指定不妥。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迎北村委会指定本人担任张某鑫监护人的指定。
被申请人迎北村委会称:张某鑫父母于2014年7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由张某林抚养张某鑫,张某林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村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另行指定张某鑫的监护人,经调查,张某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力抚养张某鑫。申请人张某是张某鑫的姑姑,其虽然也是视力残疾人,但其现已结婚,丈夫为健全人,其家庭有一定能力抚养张某鑫,本村委会据此指定张某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本村委会指定是否妥当,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张某林与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鑫。近年来,因张某鑫的抚育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张某林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镇经民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某林与徐某离婚,张某鑫由张某林领带抚养。
张某林于2014年8月12日向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即被申请人迎北村委会提出另行指定张某鑫监护人的申请。被申请人迎北村委会作出了“关于指定张某鑫监护人决定书”,指定申请人张某为张某鑫的监护人。
另查明:张某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张某林目前与母亲张某芳一起生活,张某芳也是视力一级残疾人。申请人张某是视力一级残疾人,其于2011年2月14日结婚,其丈夫身体并无残疾,两人婚后于2011年5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响。
徐某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现与父母一同居住在扬中市三茅镇良种繁育场。徐某的父亲李云某现年52岁,母亲徐某娥,现年53岁,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入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张某鑫的父亲张某林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张某鑫监护人的能力;张某鑫的母亲徐某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也不具备担任张某鑫监护人的能力。张某鑫的祖母张某芳和外祖父母李云某、徐某娥,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的“近亲属”,但也均因身体和经济原因,不具有担任张某鑫监护人的能力。申请人张某作为张某鑫的姑姑,是张某鑫关系较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现张某在被迎北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后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指定的申请,表明其不愿意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且张某自身是视力一级残疾,其丈夫虽然并无残疾,但两人现有一个三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同时两人还需负担照顾母亲张某芳及哥哥张某林的责任,再由其担任张某鑫的监护人抚养照顾张某鑫,并不妥当,也不利于张某鑫的健康成长。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指定监护人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鉴于张某鑫的父母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张某鑫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张某鑫的父母均无业,没有工作单位,只能由张某鑫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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