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9辑(总第163辑)》:
二、本案缩短办理破产时长的典型做法
(一)准确识别简易案件
在对简易案件识别标准问题上,一般采用“一般概括+列举排除”的方法,如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意见》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和“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情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速审理指引》规定了适用快审机制的9类积极条件和9类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数、债务人资产和负债、是否属于“三无”企业(无资产、无账册、无人员)、财产变价难度等因素;消极条件主要从案件性质(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程序复杂程度、财产处置难度、维稳因素等方面进行考量。考虑到在案件受理开始时,尚未完全掌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如在审理中发生了不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如存在重大信访维稳因素、衍生诉讼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程序转换,由快速审理转换为普通程序。本案债务人御道文化公司自行申请破产,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债权人数较少、债权数不超过十笔,无涉诉、仲裁或执行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清楚,无需变价;账簿完整,易于审计,符合快速审理适用条件,故合议庭决定对该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二)集约办理破产事务
破产事务集约办理主要通过程序的简化归并整合多个破产事项同步办理,变“串联”为“并联”,防止程序拖延,从而提升办理效率。《快速审理指引》从审理程序要求、管理人工作、债权人会议相关要求、财产处置和分配、终结程序等方面对破产事务的整合、集约办理作出明确规定。从本案运用来看,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审查阶段同步选任管理人。《快速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选任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实践中,广州破产法庭对于拟受理的破产案件,除重大案件需要采用其他特殊选任方式外,均是在受理审查阶段批量提起委托摇珠选定管理人程序,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样不仅督促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也保障了管理人无缝衔接开展工作。
2.同步开展财产调查接管、债权审查和资产审计。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立即开展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接管,对债权的登记、审查等工作,在法定公告债权申报期间,上述工作均应同步开展,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对于需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案件,鉴于实践中程序时有拖延,《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意见》与《快速审理指引》均对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事项进行了细致规定,特别要求管理人与中介机构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约定违约责任等。本案管理人正是采取了约定完成审计工作时限的方式,并与审计机构共同接管债务人账册,省去再次移交的中间环节,保障了审计工作高效完成,从管理人委托审计至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稿用时仅20天,对压缩案件用时起到关键作用。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前预审查备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为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快速审理指引》规定管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债权表、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预核查和预审查,并报人民法院备案。预审查规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高债权人会议的当庭表决率。本案中,管理人在一债会召开前即将需要表决的事项提交债权人会议预审查,由于债权人已提前了解和充分考虑了表决内容,故当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表决,合议庭也据此当庭口头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并在会后迅速签发了债权确认裁定书。
4.充分运用预设表决规则。为提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效率,避免对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二次表决,《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意见》和《快速审理指引》均规定一债会可就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进行预设表决,其中分配方案对财产变价后的分配顺序、比例及实施分配的方法及补充申报债权等事项确定分配规则,具体分配数额待实际变价后根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不再另行表决。本案管理人据以分配破产财产的方案即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预分配方案。实践中,预分配方案的广泛运用节省了大量案件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二次表决的时间和成本。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1.网络公告。传统纸媒公告存在用时长、成本高、受众面窄等问题,使得公告送达往往流于形式。利用网络进行公告送达,不仅能简化程序,节约时间和成本,也能拓展信息传播渠道,增加受送达人知晓公告内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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