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选编
0.00     定价 ¥ 65.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34711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3-01
收藏
精彩书摘
  一种意见认为,《余干县张源湖矿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本案余干县自然资源局出让余干县张源湖矿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因矿区含有基本农田,开采方式又为露天开采,违反了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采矿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余干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因存在非耕地错划为基本农田的现状,拟采取等面积调换的方式对永久性基本农田成果进行补划,该补划方案请示函已经逐级上报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且已经通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的审核。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区划由国务院批准,因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的审核意见函并不发生改变基本农田性质的法律后果。余干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博汗公司可以采取分片开采方式,双方合同中也约定了开采规模8万吨/年,矿区内含有基本农田不影响博汗公司的正常开采。但是合同具体的履行方式并不能消除合同违法内容本身,由于合同内容的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余干县张源湖矿区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博汗公司在2018年1月竞得案涉矿区,依据当时的程序以及案涉《合同》规定,竞得人博汗公司仍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采矿手续是否取得,不影响《合同》效力实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评析如下:
  一、已设矿业权存在“基本农田”,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的问题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同时,根据该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采矿等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然而,是否能以矿区存在基本农田重叠情形,就认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相冲突,从而导致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效,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和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针对实践中由于矿业权出让与矿业用地用林用海等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明确提出“净矿”出让的概念。
  “净矿”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所谓“净矿”出让是指矿业权出让前已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力制约,可以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等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无净矿出让的强制要求。此前的做法根据《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以及《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关于矿业权出让程序的相关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系采取“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受让人须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履行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等相关手续后,持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其他材料,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方案、环保、水土保持、占用基本农田、矿山安全、地质灾害等评价审批手续后,办理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方能获得矿业权。实践中,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相关利益方的许可等操作问题,导致很多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矿区存在基本农田、与当地村民谈不拢,长期不能开工等情况,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矿业市场交易秩序被严重打乱,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为了实现实质公平,法官不得对矿业权转让合同作“未生效但应履行报批义务”“未生效但应先支付价款”等“技术性”处理的现象。因此,“净矿”出让的规定,对解决批矿与批地等脱节问题、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具有重大的意义。
展开
目录
民事类
自然资源有价破坏理应担责
——张某1等3人破坏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实现了有效衔接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采矿权承包合同因政策性原因解除被判按未履行期限返还承包费
——刘某某诉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矿产资源类企业不能简单依据“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归属
——杨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人民政府企业出资人权益
确认纠纷案
环境侵权人对其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负有举证责任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余干县自然资源局与余干县博汗建筑有限公司采矿权出让
合同纠纷案
无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人按过错及参与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
公益诉讼案
侵权人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可推定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施工噪声污染造成动物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南昌健安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二十四局集团
有限公司、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大气污染的过往损害可适用类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1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
公益诉讼案
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
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比较法和参考报价法综合确定消除危险的代履行费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等17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环境侵权案并非一律适用赔礼道歉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等与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纠纷案
采矿权合同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袁某某与万载向阳瓷土矿、肖某、刘某某采矿权纠纷案
铁路施工导致水污染造成鳗鱼死亡应承担责任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龙岩大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龙岩市铁路
建设办公室、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行政类
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被判令继续履行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诉中履行法定职责仍应确认违法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诉吉安市吉州区环境保护局
怠于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案
……
刑事类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