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第四版)》:
(一)承保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类。商业风险包括: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收货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拒绝承兑。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或开证行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外责任短期出口信用的保险人,通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可以由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买方的代理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造成的损失;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延迟、遗失、残缺或误邮等引起的损失;虚假或无效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
1.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保单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将被保险人在此前12个月的出口累计金额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将综合被保险人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状况、出运目的地分布情况以及出口金额大小等因素,制定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2.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在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应将在保险范围内与之交易的进口商的有关资信资料,如实提供给保险人,并根据实际需要为每一进口商申请适当的信用限额。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被保险人应对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涉及的每一开证行向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保险人将根据买方或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其批复的金额即为该买方或开证行的信用限额。该限额在保单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调整限额。
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运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损失索赔
被保险人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单承保事件发生导致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在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使保险人能尽早获知情况,采取行动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被保险人还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确定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关文件和证明,包括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文件。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对符合条件和单证齐全的索赔等,应在4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及时予以赔偿。对于各项风险所致的出口商损失,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并支付赔款,被保险人需要自担一部分损失。
(五)主要险种
目前,我国针对出口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按合同约定或信用证约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收汇损失。出口企业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范围,如选择只投保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或选择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全部出口,也可以选择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及部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
对于各类风险所致的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保险单中分别约定了各自的赔偿比例。一般而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等商业风险以及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保险赔偿比例,最高均为90%,被保险人需要自担一部分损失。
2.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承保中小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货物,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收汇损失。
3.出口前附加险
出口前附加险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的附加险,主要承保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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