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案例来源于社会生活" 来源于各种法律现象。在这一意义上法理学的案例与各部门法学的案例并无根本区别。但是, 首先,一般而言,各部门法学进行案例分析主要是为了解决相关法律的制定特别是实施中的具体理论问题, 有时甚至是为了使实际的个案得到正确处理。而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理论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与思想指导的任务。所以,法的本质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 发展和变化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法是如何运行的、法是如何受制于其他社会现象又如何影响其他社会现象的,这些问题都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而对这类问题研究的法理学之所以还被称为法哲学,原因之一就是:就像哲学在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中离人们的现实生活最远一样,在法学中法理学离人们的法律生活最远。所以分析这类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理学案例又是不同于各部门法学的案例的。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给各法学分支学科提供解决其具体实践问题的抽象理论基础。其次,在分析这些案例的过程中,法理学是运用其概括和阐述的法学基本范畴,如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治等,去说明和解释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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