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要创新,也是《民法典》在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亮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和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存在。这种存在是主体得以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众多权利和利益中,人格利益处于最高的位阶。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是维护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 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8日。]每一项具体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一般人格权更是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内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也同样以人格尊严作为评判的标准。因此,保护人格权和维护人格尊严成为人格权编根本的立法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安排与制度设计,无不彰显着保护人格权与维护格尊严的理念,二者互相作用,共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奠定了价值基础,提供了方向指引。
人格权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新时代的奋斗目标。2004年,《宪法》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使其成为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也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正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的生动体现。
第二,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中国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具有悠久的封建专制传统,曾一度漠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应当享有的尊严。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从54年宪法开始,数部《宪法》都确认了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以至于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在民法上一直付之阙如。甚至在“文革”期间,造反派将许多受害人“戴高帽”“架飞机”“剃阴阳头”以及在受害人脸上涂墨等严重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冤狱遍于全国,屠夫弹冠相庆”,成为人格尊严饱受侵害的真实写照。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造反派严重侵害人格权暴行的反思,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人身权,第一次广泛确认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以此作为依据,第一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开始进入法院,司法实践也成为推进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并裁判了大量人格权的案件,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格权的司法解释。这些立法与司法实践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2-61页。]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2页。]在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即将实现。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从而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既包括了物质层面的丰衣足食、住有所居,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8日。]这也构成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
第四,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现实需求的必然要求。21世纪是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一旦被滥用,反过来也可能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生命健康等,从而损害人类的福祉。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如何强化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这些问题的产生,均呼唤着一部能够有力回应时代之问的法典问世,而人格权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为《民法典》回应时代之问的“主力军”。
第五,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康德认为,“人格”就意味着必须遵从这样的法则,即“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视为自身就是目的”。[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如果将民法体系分为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Vgl. Franz Bydlinski,System und Prinzipien des Privatrechts, Springer Verlag,Wien/New York,1996, S.48ff.],人格尊严就是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我国民法典以私法自治作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同时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理念。当私法自治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的时候,私法自治都要让位于人格尊严的维护。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都是整个国家”,我国的民法典就是这样一部彰显了人文精神、充满着人文关怀的民法典。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要求其既应当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根本目的,也应当是贯穿于全部规定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构成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维护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不仅使得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更加完善,也使得民法典的形式体系更加完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现代民法的发展显然是以人格权法的发展而展开的”,[ [日]北川善太郎:《民法典体系的民法模式与比较法》,载《2008年民法体系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材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人格权法成为新时期民法理论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它使民法典更有温度,更有关爱。因此,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代表着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从这一使命出发,人格权编保障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尊重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需求,谋求人民的福祉,符合人民的利益,且充满了新时代的气息,彰显了时代的精神,因此堪称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学习好、理解好、实践好人格权编,才能真正发挥人格权编的立法功能,才能不断提升人格权保护的水平,并最终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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