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批判与公共生活的重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共性问题研究》:
从人类历史来看,人类社会的出现就意味着公共生活的形成,只不过最初的原始社会的公共生活是一种自在自发的公共生活,不是自觉自为的真正的公共生活。前面谈到,真正的公共生活必须以个体主体性为基础,没有个体主体性,也就没有公共生活。在原始社会,人们进行共同劳动、共同生产,劳动产品也在所有人之间实行直接分配,因而没有劳动分工和私有财产,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正因为没有公私之分,也没有统治与奴役之分,个人对自身的社会属性和对社会本身都缺乏反思,无法形成个体的独立性。这一时期的公共生活就是如何共同维持生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确保人类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保存生命。当然,原始人类未形成相互独立的特殊利益,并不是人类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由极度低下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因此,原始社会的人不具备个体主体性特征,而只是作为依赖于原始共同体的附属物而生存的个体;这种没有个体主体性的“公共生活”,充其量是人类为了应对自然危机而自发进行协作的、表面上的“公共生活”,不是真正的公共生活。因为真正的公共生活需要具备三个原初要素:公共活动、公共理性和公共价值。原始社会的公共生活只能算作一种没有“公共理性”的“公共活动”。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部分人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关系和占有观念,社会由此出现了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社会开始发生分裂,出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体有了对公与私的认识和反思,逐渐形成了主体性。可以说,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个人主体性得以生成和发展的基础,使个体形成了独立、自主、自由等精神品质。正是这些具有主体性的个体之间相互交往和合作,个人的主体性才发展成为主体间性;当相当数量的主体相互交往与合作,才形成超越二元主体间性的多元主体间性,这种多元主体间性与公共环境、公共活动、公共规则、公共需要、公共精神等相汇聚,才构成真正的自觉自为的公共生活。因此,真正的公共生活必须以最原初的个体主体性为基础,没有个体主体性,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生活。问题在于,私有制的出现在催生个人主体性的同时,也催生了公与私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体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加上一直存在着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危害着人类的公共生活,因而成为每个个体都要共同面对的公共性问题。尽管这些公共性问题大多是人类自己造成的,但人类却不能自行解决这些问题。人类逐渐意识到,要继续生存下去,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就不能一直处于冲突和矛盾状态,而是要共同维护整个社会的相对和谐,共同维护大家赖以生存下去的公共生活,这就是国家应运而生的背景。“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①霍布斯眼中“利维坦”式的国家具有至高无上性和强有力的统治力,洛克和卢梭基于“人民让渡权利”而结成的契约国家具有解决纷争的权力,因此,为解决公共性问题而出现的国家确实能有力地消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但是,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其掌权者或者说统治阶级对整个社会具有绝对支配地位,这种等级上的划分又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公共生活新的异化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日臻成熟,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裂出来,并与国家处于二分状态,在理论上可以弥补政治国家的不足,从而有可能消除公共生活的异化并重建良好的公共生活。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却使人处于物的统治之下,国家日益社会化,社会也日益国家化,良好的公共生活仍难重建。重建公共生活的基本方向应致力于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并最终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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