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评论(第24辑)》:
虽然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但当问题聚焦“什么的平等”这一关键问题时,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内部纷争,并因为平等的“通货”而内部分化为福利平等、资源平等以及能力平等三种基本的平等主义理论。与此同时,在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主义者也分别持有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两种不同的主张。
其中,平等的通货关系到“分配什么”的问题。姚大志认为,就分配的是什么而言,福利平等主张是“福利”,基本善的平等主张是“基本善”。首先,福利是主观的,它意指偏好的满足(即资源和利益对人们实际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基本善则是客观的,它意指资源和利益本身。其次,牵涉到人际比较的问题,福利平等将福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人们之间是否平等,而基本善的平等则包含了多元性的评价指标,囊括了包含平等在内的多种重要价值。…但是,无论是福利平等还是基本善的平等,它们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因为并未对偏好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区分,福利平等面临着如下理论困难:第一,对令人反感的偏好进行补偿是违反道德直觉的;第二,对昂贵偏好进行补偿将会导致责任困境;第三,对便宜的偏好进行主观评判是有失公平的。另一方面,基本善的平等也面临着一系列理论难题:第一,罗尔斯认为,相较于福利平等所需要的基数比较,基本善的平等只需要运用序数比较来区分出最不利者,这使得他在人际比较的问题上更具优势。然而,一旦考虑到多重指标的权重,基本善的平等终将被简化为收入的平等。第二,罗尔斯所界定的基本善的内容及其排序会招致中立性的质疑,因为用基本善来对个人拥有的特殊善观念进行评判或有失公平。第三,也是重中之重,罗尔斯要求补偿最不利者,他却并不追究这些人是否就其现有处境负有个人责任。
如前所述,平等理论的福利主义路径和资源主义路径都陷入了困境。因此,一些平等主义者转而尝试第三条道路,试图在主观与客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是以森为代表的能力分析路径。高景柱认为,森提出了超越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的“中间路线”,他的能力平等关心的是人们能够从资源中获得的可行能力,以及由此成就的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实质自由。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忽视了普遍存在的人际相异性,但恰恰是这一点对于评价不平等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即便拥有相同的收入,人们在使用既有资源做事的能力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森将人际相异性作为建构其能力平等理论的起点,并提出了“功能”和“可行能力”这两个核心概念。简言之,功能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人的活动和生存状态的集合,而可行能力则是一种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然而,尽管能力平等看似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但这种平等理论仍面临着一系列困难:第一,森并未对“能力”这一核心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无论是他前期所说的“基本能力”还是后期关涉人的自由的所有能力都是模糊不清的;第二,将能力作为平等的通货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人的能力多种多样,无论是对某种能力进行衡量还是对不同能力的权重进行确定都会遭遇明显的困难;第三,即便能够通过繁杂的人际比较鉴别出能力不足者,这种能力上的缺失也往往难以补偿。退一步讲,即便可以补偿,它的代价也通常是高昂的,更不用说这可能会忽视人们在能力差异上应负有的个人责任。
以上表明,无论平等的通货是福利、基本善还是能力,在“分配什么”的问题上,平等主义的三种主要路线都分别存在着各自的理论困难。然而,较之“什么的平等”,更为复杂的是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如何分配”。结果平等虽然是平等主义者追求的理想,但它并未对“责任”问题给予恰当的考虑。因此,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主义就要求我们作出如下区分:一方面,如果不平等源于人们自愿的选择,那么他们就应当对此负责,这种不平等将不在平等理论的调节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如果不平等源于人们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那么这就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平等理应得到平等理论的矫正。
运气平等主义正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将“责任”纳入到平等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反对由原生运气所产生的不平等,同时尊重人们的个人选择。近30年来,运气平等主义几乎支配了当代的平等理论研究。葛四友认为,德沃金基于责任对原生的运气和选择的运气进行了区分,并认为正义的分配应当“敏于抱负”“钝于禀赋”,国家有义务纠正原生运气的不利影响,而选择的运气则属于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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