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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
0.00     定价 ¥ 4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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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6323255
  • 作      者:
    梁意
  • 出 版 社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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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讲师,《仲裁与法律>编辑。2011年和2013年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2018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赴海牙国际法学院和西班牙卡米亚斯大主教大学学习,赴美利坚大学访学,为中美富布赖特学者。曾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以及涉外法治领域的研究。曾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Journal of WTO and China等中英文重点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主持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的委托项目,参与多项国际经济法和涉外法方面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务部委托项目以及地方政府委托项目。博士论文被评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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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6.2.1.1 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
  如前所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难以放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存在客观原因,例如司法资源有限、审理期限(即审限)短,即司法资源和审限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国际经贸争端的增多和复杂化加剧了这一矛盾。我们难以从机制上减少和简化国际经贸争端,但可以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
  第一,如果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能保留上诉机构,那么可以考虑扩充上诉机构成员的名额。根据《谅解》第17条第1款,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实践表明,这一数量已经无法适应争端解决的现实需求,因而有必要增加上诉机构成员的数量。中国、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所构建的上诉仲裁机制对此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上诉仲裁安排》第4条规定,常设上诉仲裁员为10名。考虑到这一上诉仲裁机制目前仅适用于部分世贸组织成员,10名常设仲裁员的数量也仅适用于相对较少数量的贸易争端,日后在参考上诉仲裁机制增加上诉机构成员数量时,可以在10名成员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增加。另外,若要构建常设性专家组,也需要作同样的考虑。
  第二,还可以考虑聘用更多的司法辅助人员,即对世贸组织秘书处法律司以及上诉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进行扩招。考虑这一点更多涉及的是世贸组织成员所缴纳的会费,并不涉及《谅解》或其他世贸组织涵盖协定条款的修改,在此不再赘述。
  6.2.1.2适当延长审限
  如前所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难以放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其中一个客观原因是审限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通过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简化对部分法律问题的处理,从而提高争端解决效率、满足审限要求。可以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与审限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换言之,在案件复杂程度相当的前提下,审限越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越高;审限越长,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概率越低。因此,为了减少对司法节制原则的依赖,除了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还可以适当延长专家组、上诉机构和/或上诉仲裁庭的审限。
  根据《谅解》第12条第8、9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专家组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紧急案件的审限则为3个月;但无论如何,自专家组设立到报告散发给各成员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随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的日益复杂化,要求专家组在严格的审理期限内作出裁决变得不那么现实。为了不超过审理期限,或者少超过审理期限,专家组可能会更多地使用司法节制原则。但专家组滥用司法节制原则容易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甚至对执行产生困难。这种情况下,要通过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或通过执行之诉来解决争端,实际上会更加拖延争端解决的时间。也就是说,滥用司法节制原则会背离适用该原则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的初衷。因此,与其让专家组迫于审理期限而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提高效率,不如适当延长专家组的审理期限,以给予专家组更充裕的时间来审理案件。
  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与专家组的审限类似:一般情况下是60天,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90天。①与专家组类似,上诉机构也面临超负荷的工作量、越来越复杂的国际争端、严格的工作时间限制,所以上诉机构有时候也不得不通过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但是,上诉机构作为一个终审机构,其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将会比专家组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也有必要适当延长上诉机构的审限,给上诉机构更宽裕的时间审理案件,以避免错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不良影响。
  至于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延长多少,笔者认为可以对《谅解>的相关条款进行微调。例如,《谅解》第12条第9款规定了专家组9个月的审理期限的上限,即“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散发各成员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9个月”。但是,实际上,专家组并无9个月的时间专门用来审理案件,因为这9个月还包括组成专家组的时间(通常为20天)、②从专家组报告提交争端当事方到向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散发的时间(3周)@以及把报告翻译成其他世贸组织官方语言的时间。除去这些时间,专家组实际上最多能用予审理案件的时间仅有7个月。因此,为了再稍微延长专家组的审理期限,笔者建议,将关于专家组审限的规定改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9个月”,且翻译时间不计算在内,这样实际可将审理期限比原规定延长了两个月,使专家组审理案件有了更加充裕的时间。④对于上诉机构审限的延长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对《谅解>第17条第5款进行微调,把“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中的“散发”改为“提交”,且翻译时间不计算在内。@修改过后,《谅解>第17条第5款关于上诉机构的审限则规定为:“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提交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在决定其时间表时,上诉机构应考虑第4条第9款的规定(如有关)。当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该诉讼程序不能超过90天。”这样,经过调整后,上诉机构的审限则略微多于90天。
  此外,《上诉仲裁安排》中关于审限的规定也值得借鉴。根据《上诉仲裁安排》附件1第12条和第14条,上诉仲裁庭的审理期限是90天(自争端方提起上诉请求之曰起算),经仲裁庭提议,当事方可同意延长审限。这一方案兼顾了审限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证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尊重成员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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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问题的提出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1.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估
1.3 研究范围和内容
1.3.1 研究范围
1.3.2 基本观点及主要内容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分析法
1.4.2 价值分析法
1.4.3 跨学科分析法
1.4.4 比较分析法
1.4.5 案例分析法
1.4.6 实证分析法
1.5 研究的创新点
1.5.1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1.5 ,2观点的创新性
1.5.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第2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2.1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
2.1.1 广义的司法节制原则f
2.1.2 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
2.2 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
2.2.1 法律原则
2.2.2 规避问题的法律工具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
3.1 条约依据
3.1.1 世贸组织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3.1.2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3.2 其他国际法依据
3.2.1 -般法律原则
3.2.2 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
4.1 强制性标准
4.1.1 排除适用的标准
4.1.2 形式标准
4.1.3 目的标准
4.1.4 “必要性”标准
4.2 任意性标准
4.2.1 “吸收”标准
4.2.2 默示标准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救济措施
5.1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
……
第6章 预防误用司法节制原则所致后果的建议及中国的因应
第7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案例名称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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