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研究》:
第一节何谓正派的等级制人民?
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一个概念是“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另一个概念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拥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制度性的特征,自由人民拥有一个正义的宪政民主政府来为他们的那种由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所界定的根本利益服务:该宪政民主政府有效地处于人民通过选举而进行的控制之下,不受到那些追逐私利的官僚集团以及大规模的私人利益的控制,并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文化上的特征,公民通过约翰·密尔所谓的由同一种族、同一血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政治经历等因素所带来的“共同的感情”而联结在一起,同时,这些人民都想处于一个民主政府的控制之下;第三个特征是道德上的特征,自由人民拥有一种恰当的自尊心和自豪感。自由人民不但追求理性的利益,而且还追求合乎情理的利益。自由人民的理性行为受到他们关于什么是合乎情理的感觉的约束,会向其他人民提议按照公平的条件进行合作,正如合乎情理的公民在国内根据公平的合作条款同其他人民合作一样。如果一个人能够确定其他人也会和他一样遵循这些社会合作条款,那么他也会这样做。罗尔斯除了着力论述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的特征以外,还特别着力论述了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特征。什么是正派的?在罗尔斯那里,尊重人权是人民是不是“正派的”必要条件之一:“人权就有别于宪政权利或者自由民主的公民身份的权利,或其他各种属于某类型政治制度(个人主义的或联合主义的)的权利。人权为判断一社会内部制度的正派性提供了一个必要(尽管不是充分的)标准。这样,人权设定了一种边界,如果一个社会要想成为一个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万民社会里的遵规尽责的成员,那么它的内部制度必须不能越出此边界。”罗尔斯认为正派的人民包括两大类,其中一类的社会基本结构是正派的协商等级制,这样的人民被称为“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在正派的协商等级制中,虽然人民并不像在自由社会中那样被视为自由的和平等的公民,但是人民仍然能够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并且能够在社会中尽自己作为公民应当尽的责任,同时“在协商等级制中,不同意见都有机会表达出来被听到,当然肯定不是以民主制度中所允许的那种方式来表达的,而是通过从该社会的宗教与哲学观点看来是恰当的方式去表达。因此,个体并不像自由社会那样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作为联合体和合作体的成员,在协商过程中的某些时候,他们有某种权利表达政治不满,而且政府有义务认真考虑他们的不满并给出真诚的答复”。另一类正派的人民的社会基本结构并不具备罗尔斯所谓的正派的协商等级制的特征,但是仍然有资格作为“万民社会”中的一员,罗尔斯主要论述了前一种类型的正派的人民(即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特征。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的人民都属于组织有序的人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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