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同一问题之现代哲学史嬗变》:
休谟固然执着于感觉经验,他有意识地尽量把感觉主义、情感主义、经验主义贯彻到底,然而由于他在方法论上不自觉地执着于知性分析,执着于感性与理性的外在对立,坚持“形式的或知性的同一”,这就把人的一切丰富多彩的具体内容变成了单一的知觉,他在对人的一切认识中抽象出了“感觉的强弱”这一种属性,又用同样的方法从复杂的人性中抽象出趋利避害的本能性刺激一反应活动,结果是从人本主义的初衷跌落到自然主义的泥坑。因而在休谟那里,人之作为道德实践的主体的确认并不就等于人的主体性——人的现实能动的主体性——的实现。在真正确立人的现实能动的主体性道路上,休谟却在做解构近代主体概念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工作。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如前所述,休谟把自我还原为川流不息的知觉,实在的人性只是一束穿梭表演、毫无常性、无法把握的知觉和观念。甚至在具体情感生活意义的人格同一性方面,那也只是心灵的习惯性推移,所以这种由情感和道德生活的需要而做的假设同样没有任何确定性和可靠性。在此,我们看到休谟极为强调世界的不确定性。由于休谟认为道德的基础是感觉,是一种涉及自我与世界关系的幸福感(与美感不同,一般认为,“美”所引起的幸福感需要超越“自我”)。而自我与世界的关系是多变的,这就决定了道德感的不稳定性。休谟的幸福理论告诉我们,人的幸福有三个来源:其一,个人对幸福的知觉。其二,个人品质和气质上的优点。其三,个人占有的财产。所有三个幸福的来源当中,个人财产是可以被剥夺的,是可以转移到他人、为他人带来幸福的。因此休谟说,社会动乱的最大根源在于人们互相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对这种天然的欲望加以制约。依靠道德是不可能达到这种制约的。如果道德是哈奇森所理解的“恻隐之心”(推己及人的道德),那么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上,人我关系的多变使人们难以建立足以维系社会的强大的对他人的同情心。因此,休谟的结论是,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上,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必须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财产权利关系,而这种关系不能依赖任何意义上的道德,它只能是超越个人联系和道德感觉的某种秩序。休谟于是提出:必定有着一种超越个人理性而且不以变动不居的道德情感为转移的规则或秩序——制度性的东西,成为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休谟的此一观点,尽管谈不上什么主体或主体性,但是就建构今天市场经济新秩序而言,此一观念无疑不仅属于休谟时代的精神体现,而且应该把它视为现代人类睿智的表现。
其二,如上所述,在休谟那里,人并非是主体,这就内在地包含了人的情感意志活动并不体现主体性。休谟认为,自我、情感、意志都是同等的印象和观念,其中最原始的就是苦乐祸福的感觉印象,其他一切情感道德方面的印象和观念,包括“自我”之作为情感意志的主体或对象,归根结底是由这种原始的苦乐感觉派生的。人的情感是不由自主地随着苦乐感觉的变化而变幻无常,而且人的意志活动也只服从眼前经验的快乐和功利而毫无自由。所谓理性对意志的指导作用,是帮助意志认识到它的行动是否可以达到它要实现的(解除某种痛苦的)目标和帮助意志计算出达到目的的最佳手段和方法。而休谟赞同洛克所论的,使我们行动起来的是“意志”,而不是理性。一个完全幸福的人绝不会有什么“意志”,即要改变现状的冲动。休谟的这一切想法都说明人并不是自己社会的主人,他只能像物那样服从“自然必然性”——苦乐祸福的感觉。至此,休谟方便地说,理性是激情的奴隶,不过,按休谟自己的思路,我们方便地补充一句:激情(及由此决定的人的意志)则是自然的奴隶。可见,休谟的自我学说,原初地是从“我”,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这一正确起点出发的,但是休谟的狭隘的经验主义立场,则使他无法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理解从经验的“我”出发,不是为了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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