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著作全集(注释本第2卷前批判时期著作2 1757-1777)》:
人们现在可以看到,所有那些想按照假定的运动概念解释碰撞规律的人,都必定要使用莱布尼茨的这个规则。为什么完全坚硬的物体通过碰撞不是把自己的全部力传递给另一个同类的、相同的物体?为什么总是像从静力学中认识的那样是半数?人们说,之所以是这样,乃是因为碰撞的物体一直挤压和推动挡着它道路的物体,直到二者取得同样的速度;也就是说,如果二者的质量相等,直到每一个都取得碰撞物体的速度的一半,因为直到这时被碰撞的物体才避开了碰撞的物体此后所有的行动。然而,人们在这里难道不是以碰撞物体对静止物体的一切作用都是逐渐地借助一系列无限多而小的挤压环节的实现为前提的吗?因为如果碰撞物体一下子就以其全部力量发挥作用,那么,它就会把自己的全部运动给予被碰撞物体,自己则停留在静止中,而这是违背完全坚硬的物体的碰撞规律的。静止的物体阻挡着碰撞物体的全部运动,因此,如果碰撞物体能够一下子以其全部力量发挥作用,那么,它毫无疑问会这样做。而适用于全部力量的东西,也适用于力量的一半、四分之一,等等。这样,它就不是以任何有限的力量一下子起作用,而只是逐渐地通过一切无限小的要素;这说明了连续律。
由于我们从这里看出,如果人们不想放弃运动和静止的平庸概念,那就绝对必须假设连续律,因此,我只想简明扼要地指出,为什么尽管如此,那些最著名的自然科学家们甚至就连把这一规律看做是一种假说也不愿意;人们永远不能把它冒充为更好的东西,因为人们不能证明它。
如果我作出让步说,倘若一个物体不在事先经过一切可能的微小的中间程度,它就决不能一下子以某种程度将力量作用于另一物体,那么,我就要说,它根本不能作用于另一物体。因为即使它在某一刻用来发挥作用的是一个无限小的要素,而且这个要素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累积成为一个给定的速度,它也总还是一种突然的作用。按照连续律,这一突然的作用首先应当、并且也能够经过更小的要素的所有无限的程度。因为就一个给定的要素来说,总是可以使人想到另一种更小的要素,那个给定的要素就是产生自这种更小的要素的累积。例如,重量的要素无疑无限小于物体碰撞时行动的要素,因为行动能够在一个无法察觉的时间内造成很大单位的速度,而重量则只能在一个远为长得多的时间里造成这种速度。因此,即便是碰撞时作用的要素,也是突然的、违背连续律的。人们也不应当求全责备,说自然界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完全坚硬的物体。在这里仅仅提及它们并规定它们的运动规律也就够了,因为只要借助这些规律,就能够发现可变形的物体相互碰撞所遵循的那些规律。此外,每一柔软的物体也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联系,借助这种联系,就与它相等或者比它小的要素来说,它在碰撞物体的力量中就能够被看做是一个坚硬的物体。而且如果仅仅就这一点来说,一种突然的作用是可能的,那么,就更大的程度来说,这种突然的作用也是能够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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