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0.00     定价 ¥ 6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307226999
  • 作      者:
    刘超,王康敏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收藏
作者简介

刘超,男,1980年10月生,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华侨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华侨大学共建)主任,华侨大学案例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环境法学、能源法教学、侵权责任法学教学研究工作。 王康敏,男,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侨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华侨大学共建)秘书长,主持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科研项目数项,参与中央政法委部级重点项目、教育部重点建设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课题多项,在《法律科学》《北大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律书评》等发表论文十余篇。

展开
精彩书摘
  《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第一,矫正当前矿产资源立法体系秉持的“权证合一”的定位与思路,在规范设计上重视矿业权作为物权的独立地位,彰显海底可燃冰矿业权的独立性。在海底可燃冰矿业权出让过程中,不再延循将海底可燃冰探矿权交由勘查许可证承载的制度实施逻辑,而应将海底可燃冰探矿权与勘查许可证分离,进行海底可燃冰探矿权登记,保障海底可燃冰矿业的独立地位。
  第二,允许矿业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转让海底可燃冰矿业权。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严格控制矿业权转让,其内在逻辑是因为矿业权是经由行政特许设置,行政特许的规定和过程严格遵循国家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规定的资质条件,以实现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市场准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预期目标。但这一制度逻辑若机械执行,会过于简单粗暴地剥夺了矿业权主体行使的效力。对于矿业权主体而言,其履行法定程序获取矿业权,营利是其合法正当的诉求,转让矿业权是其实现矿业权带来的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我国当前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并未统一规定矿业权不能转让。与此同时,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集约开发利用角度考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也鼓励“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具体到海底可燃冰开发,建议从市场的开放性、能源开发的集约性和高效性以及海底可燃冰开发的规模效应等角度考虑,允许矿业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可以自由转让海底可燃冰矿业权。
  第三,体系化构建海底可燃冰所有权人社会义务制度。国家是海底可燃冰的所有权人,国家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海底可燃冰矿业权时,其制度实施的出发点,不能仅仅注重如何通过出让海底可燃冰矿业权来实现国家的海底可燃冰所有权,同等重要的是重视所有权人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结合实践经验,在具体的海底可燃冰区块出让工作中,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承担的所有权人义务不仅体现为提供海底可燃冰矿区的名称、地理位置、矿区面积以及拐点经纬度坐标等基础信息,还需要为海底可燃冰矿业权主体积极提供海底可燃冰储层的地质构造、成藏条件、可采资源储量、核心技术参数、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预防技术需求等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享有海底可燃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上述概括的海底可燃冰所有权人的社会义务,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海底可燃冰矿业权主体的权益,并且,在切实保障海底可燃冰矿业权主体权益的同时,也能督促并便于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预防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
  六、结语
  我国在系列中央政策文件中规定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制度。中央政策文件部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宏观系统性工程,包括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以及试点推进等诸多方面。中央宏观政策必须贯彻于具体实施性政策,落实于具体法律制度,以形成确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本节并不预期也难以对体系庞大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全景扫描与系统研究,而是重点从规则路径与制度设计层面,审视我国当前全面部署与试点推进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制度创新需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创新,要求协整还原论与系统论,在系统论视角下进行自然资源综合立法;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兼顾统一规律与自然属性的基础上拓展自然资源产权权能体系,重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建设作为先导,整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体系以系统推进。海底可燃冰的开发利用必须在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与管理制度体系下展开,我国现行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与管理制度的系列规范体系,构成了可燃冰产业发展的制度背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及具体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是保障矿产资源矿业权主体权益、明晰多方主体权责利的前提,海底可燃冰开发的环境风险预防与控制也应当成为海底可燃冰矿业权主体的义务,因此,完善海底可燃冰矿业权制度是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生态环境风险的内在需求。
  ……
展开
目录
导论 能源安全的中国故事
一、奥特曼的迷思
二、中国铁人
三、叙事法理学的两种模式
四、危险的诱惑
五、讲述中国法治自己的故事

第一章 可燃冰开发的“中国方案”
第一节 可燃冰与根本法
一、从一封贺电说起
二、根本法如何超越时间
第二节 能源安全视域下的可燃冰
一、政治家的远见与行动
二、国家能力与自主创新
三、通过技术创新引导国际规则制定

第二章 可燃冰开发的现状
第一节 什么是可燃冰
一、词与物
二、回到事物本身
第二节 可燃冰开发的技术与进展
一、开发技术
二、开发进展
三、总结与启示

第三章 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与优势策略
第一节 可燃冰开发的环境风险
一、海底可燃冰开发的收益
二、可燃冰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类型化梳理
第二节 路径转向:从管制到治理
一、海底可燃冰开采管制模式之证伪
二、海底可燃冰开采治理模式之证成
第三节 技术策略:交易费用
一、可燃冰开发中的交易费用
二、交易费用视角下可燃冰开发的制度安排

第四章 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监管的法理与制度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管规范体系化之疏失与完善
一、体系性视角下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困境
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立法表达缺陷
三、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协调性上的疏失
四、以法律规范体系化破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困境
五、结语
第二节 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与更新
一、我国规制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监管制度梳理及检讨
二、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需求
三、结语
第三节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与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规制的逻辑与理路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状
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演进
三、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
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诉求下的制度创新
五、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下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规制的路径选择
六、结语

第五章 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据与机制
第一节 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的理论依据与体系构造
一、生态环境治理管制模式的制度逻辑及其内生缺陷
二、管制模式下现行生态环境治理制度缺陷之原因
三、互动模式下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的理论与制度
四、互动模式下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的路径与制度
五、结语
第二节 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路径与展开
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治理的法律需求
二、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共治法律路径之具体展开
三、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