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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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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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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2212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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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六)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是否影响起诉期限?
  当事人逾期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逾期申请复议无正当理由且起诉已超出法定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
  (七)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已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2.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1)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2)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3.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4.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1)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2)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3)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4)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5)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以最早可以认定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时间为准。
  5.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前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其他途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有证据证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6.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八)对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则主要包括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相对人以申诉上访、所谓“没有经济能力维权”、长期在外经商等主张导致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该款规定应予扣除的法定情形。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中974号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344号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040号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741号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16号行政裁定书]
  (九)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
  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2017年5月)]
  (十)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十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如何确定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履职而不履职,又未作出明示,不存在起诉期限限制问题。
  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十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如何确定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适用该期限。
  (十三)最长行政复议期限能否参照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
  复议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以超过五年或者二十年为由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对于复议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复议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年起诉期限的,可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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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受案
第一节 登记立案
第二节 受案范围
第三节 管辖
第四节 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诉讼请求审查
第六节 起诉期限审查
第七节 起诉程序条件审查
第八节 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证据
第一节 当事人举证
第二节 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节 鉴定、勘验、评估、审计
第三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四章 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处理
第五节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第六节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七节 涉外行政诉讼
第八节 审理期限
第五章 裁判
第一节 裁判方式
第二节 申请撤诉及按撤诉处理
第三节 行政调解
第四节 宣判
第五节 上诉

第二编 第二审程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证据
第二章 审理与裁判
第一节 审理方式
第二节 裁判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撤诉
……

第三编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裁判文书上网与案卷归档
第六编 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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