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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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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 ISBN:
    9787521623734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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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务院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22年6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本书收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文件、国务院关于关于贯彻实施该法的通知,方便读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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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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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许安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近两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关方面也陆续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处罚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启动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到北京、江西、广东、内蒙古、天津、河南等地进行调研,多次召开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政府法制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访基层执法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委托部分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课题委托、专题研究等方式,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务院部门、31个省(区、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部分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意见。2020年1月,分别召开中央政法委、中央改革办、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编办以及部分国务院部门、法院系统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修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10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可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到辽宁、四川和广东等地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和企业的意见,实地了解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九条列举了六项行政处罚种类。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有的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尚未纳入,有些行政处罚种类与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边界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适当调整行政处罚种类:一是增加“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二是删去“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二、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必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程序,增加约束性要求。同时,司法部建议对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也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作相应完善。

三、中央编办提出,为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定期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对综合行政执法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需要根据实践总结完善,立法应当为改革探索留有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可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到北京、河北、上海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企业等的意见,实地了解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21年1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有的部门、地方提出,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需要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是必要的,但需要进一步规范,防止出现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二是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1年1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20日下午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应当以行政机关实施为主,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应当从严,坚持依法委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书应当公布。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定期评估, 强化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陈述权与申辩权都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都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四、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建议完善集体讨论制度,明确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加处罚款数额的上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增加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国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22年6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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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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