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法律手册》:
上文提到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公司股份的问题,下面我们聊聊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为彻底讲清这个问题,咱们先来兜个大圈子,讲一下离婚纠纷中涉及的三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
(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益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子女财产;(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家庭财产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首先从家庭财产中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对其进行分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由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为管理。
第三,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获得的奖章、奖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
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以上内容,大部分摘自一篇司法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
圈子兜完了,咱们回头看一下,公司股份,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其实答案基本明了了。
第一,作为共有财产的股权。
主要有三类: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不管登记了哪一方的名字,或者登记双方名字时,各自登记的占股比例多少,都属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
(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夫妻一方获得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写明是全部赠与一方,该方所获股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想达到全部赠与给一方的效果,就要在赠与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如排除该股权属于另一方所有,等等。
(3)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第二,作为个人财产的股权。
(1)夫妻一方婚前即投资取得的股权。
(2)赠与或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所有的股权(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父母将股份继承或赠与一方,如果需排除其配偶,应当明确“该股份仅赠与丈夫/妻子×××一人”,达到排除配偶所有的效果,如果只写明“股权赠与给×××”,基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买的股权(必须能够说明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
(4)夫妻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股权。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即使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时,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分红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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