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评判要件体系理论模型构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在方法论上存在事实与评价组合方式的差别,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先进行事实评价后确定组成要件的实质的要件组成模式,三阶层体系是一种先确定形式要件事实,再进行分层实质评价的修正的要件组成模式,但在犯罪构成要素上并没有实质差别。四要件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三阶层体系的构成要素为行为、行为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其中,四要件体系中的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要件与三阶层体系中的行为、行为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三元素的内涵基本相同,只是三阶层中的上述三元素外延更大,包含了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等出罪元素,而四要件中的上述三要件仅包括人罪元素。四要件体系的优势在于人罪构成要件上更清晰,三阶层体系的优势是在出罪要素上更明确。本书认为,司法裁判者在犯罪构成理论的运用上,可以采两种理论在出罪、人罪评价上的各自优势,根据裁判的需要,对犯罪构成要素进行组合与重构。
首先,整合两种体系的全部要素,形成“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五要件裁判分析体系。其一,由于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在四要件的客观方面与三阶层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中进行评价,将其作为客观方面的内容,不再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二,四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分别与三阶层中的行为、行为人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融合重组,将四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中的外延扩展到包括所有形式上符合要件评价标准的所有事实,形成包含三阶层中的行为、行为人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全部内容的新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三个裁判分析要件。也就是说,在司法裁判中,对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符合性评判。其三,将四要件中不评价为构成要件的事实①与三要件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相由融合,形成包含四要件中实质评价中不作为构成要件事实全部内容的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两个裁判分析要件。
其次,司法裁判五要件以出入罪的不同功能分为人罪要件与出罪要件。人罪要件包括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出罪要件包括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再次,五要件在司法裁判中确定固定的先后顺序。其一,按照入罪要件在前、出罪要件在后的原则,将五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排在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之前;其二,在人罪要件中按照事实元素组成的规律进行排列,形成“客观方面_主体_主观方面”的先后顺序。而且,前一要件适格是后一要件评价的前提,前一要件不适格,则无需进入下一要件评判。具体而言,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客观方面评判。客观方面的行为及其后果是犯罪构成的评判基础,所有的构成要件都以这一要件的存在为前提,无此要件,则无需进行其他要件的评判;第二步,进行主体评判。主体是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者,是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的载体;第三步,进行主观方面评判;经过前两个步骤的两要件评判,确定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找到了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则必然要求进行主观方面的评判,以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主观罪过的可归责性。经过三个要件的三步评判,即可完成人罪要件的形式评判,三个要件齐备的,进入下一步出罪要件的实质评判;三要件不齐的,则应当作出出罪评判,无须进入出罪要件评判。其三,在出罪要件中按照不法与责任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形成“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先后顺序,因为不法是责任的前提,排除了不法自然就排除了责任,但排除了责任,未必能排除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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