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
(一)机制的概念
“机制”一词的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及其运行过程,也借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在现代汉语中,“机制”指的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例如,在自然科学研究视角下,机制是指生命体的构造、功能及相互关系,以及生物机体之间发生的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和变化的过程和方式。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机制则是指一个工作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以及各系统要素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同时机制也包含着在系统要素的规律内在运行下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机理,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等。但不论在哪个领域使用机制的概念,它都具有两方面的共同含义,一是从构成来看,机制包含多要素构成,而且构成机制的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有机联系;另一方面体现在机制是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运行过程。一言以概之,机制就是一个由多要素有机联系而构建形成的系统及系统各要素之间不断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运行过程。
机制有别于制度。制度是指对社会和事物的规范体系,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根本制度属于宏观层次。是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体系,如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基本制度等。具体制度属微观层次,是指某个单位,或某项重复进行的活动,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财务制度、工作制度等。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其内部成员的激励和约束,其功能是通过制度的制定、安排和实施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激励作用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度制定为制度内部成员提供一种在制度安排外部不可获得的利益,通过制度安排使制度内部成员形成合理预期,通过制度实施为制度内部成员提供持续激励。约束作用则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度安排和实施防止来自制度外部成员的侵害,协调制度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防止制度内部成员“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促进制度内部的稳定和制度外部的合作与效率。
机制则是将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一定的加工,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以有效地指导实践例。机制本身含有制度的因素,并且要求所有相关人员遵守;制度是机制内部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属于规则的范畴。因此可以将机制简单地理解为制度加方法或是制度化了的方法。但机制的内涵更加强调在正视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对于任何一个系统而言,机制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当一个社会系统以良好的机制作为基础,那么当处于理想状态之时,这个系统可以接近于一个自适应系统。这就意味着,即使在系统的外部条件发生不确定变化的情况下,系统本身也能够迅速通过调整原定运行要素的方式自动做出反应,保证系统目标的实现。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生态补偿着眼于对生态系统破坏的弥补及对生态功能的修复和建设,具体体现在对人的补偿和对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两大方面,但在具体内容上范围甚广,如针对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补偿、对重点生态保护区丧失的机会成本的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区域的保护性投入、对绿色循环经济和生态现代化等经济活动的政策补偿等。可见,生态补偿涉及诸多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并通过制度安排和实施来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协调和促进人、自然、社会各主体和要素之间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换言之,生态补偿的目的需要通过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并使之有效运作来实现。
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和维持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建设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等多种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中相关主体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着重研究的是在承认生态补偿各构成要素的存在及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在这些关系中各要素为实现生态补偿目的而相互联系和动态调整的途径和方式,其内容十分丰富,宏观层面如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的确立,微观层面包括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程序等运行机制,以及财政、监管、协调、评价、环境教育、法治宣传、公众参与等保障机制。
从性质上来看,生态补偿机制是环节生态保护与破坏者之间,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享受者之间冲突和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和促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利益驱动机制。一方面,生态补偿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者以及生态环境受益者和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享受者进行收费,从而使上述主体对其行为成本具有明确预见,对其形成约束,使其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个体行为,进而减少和遏制生态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和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者,以及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制度化的补偿,使这些主体可以对其行为后果有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对其产生激励,提高行为主体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使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长期化和持续化,实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达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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