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执法案例教程》:
一、案情介绍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桃江县气象局观测场(国家一般气象站)东面、南和西南方向建设了8栋楼,经桃江县气象局实地测量、核查,所建成的8栋楼的建设高度均超过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23号令)中的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对湖南省桃江县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造成了实质性破坏。桃江县气象局及时将此情况向益阳市气象局进行了汇报。
为依法处理本案,益阳市气象局召开集体讨论会。参加会议人员一致认定该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桃江县国家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造成破坏,此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决定立案查处。
二、办案经过
(一)调查取证
益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桃江县气象局报告后,2013年3月27日,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收集了下列证据:
1.对该建设项目负责人邹某的气象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负责人邹某承认收到了益阳市气象局前期下发的《关于恳请制止桃江大汉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函》,邹某同时还承认收到了两次关于停建的通知书。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该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的意见,邹某表示,公司将遵照意见进行停工整改,积极配合气象局妥善处理好该事件,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对接。
2.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讨论记录。2013年5月16日,益阳市气象局召开了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讨论记录会,会议认为要尽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尽可能当面送达,如不签收,可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会议还要求市气象局执法大队与桃江县气象局加强联系,搞好协调对接;会议对该案件涉及的资料证据要求按规定整理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讨论一致同意对该建设有限公司立案并进行如下处罚: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超高部分;二是罚款4万元整。
(二)处理结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明确了各个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该建设项目经过多次执法程序后,依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同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3年10月17日,发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桃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
经过这一政府大型招商引资项目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案件后,桃江县气象局的整体搬迁提上县政府议事日程,县政府按照益阳市气象局提出的方案在资金配套和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倾斜与支持,并于2014年开始启动了台站整体搬迁工作,2015年12月,新站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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