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主义:以罗尔斯和马克思为基础的另一种社会理想》:
在解决其他安排之前,代表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安排是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在社会中的角色。因此,代表们必须承担起检讨这些角色的任务,同时承认它们之后可能会发生改变的事实,如果改变指从财产占有的民主变成自由社会主义,或从自由社会主义变成财产占有的民主,而不是涉及前任少数统治者的政权丧失——正如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中已经出现的政权丧失,以及从资本主义转变到其他制度会出现的政权丧失——的转变,这样的改变是相当可行的(正如我们稍后会看到的那样)。
让我们假设立法者在比较黑格尔采取生产性资源私有制的理由与马克思采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由之后再解决选择问题。这种比较不能仅仅依靠原始资料。例如,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的论证是相当精简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旨在提供一个关于资本主义如何成为剥削性社会体系的科学论述,这样我们也必须依靠没那么充分阐述的资料来阐明他赞成公共财产而非私有财产的理由。
就私有财产的理由而言,让我们假设立法者决定借鉴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对黑格尔论证的重构。因此,他们考虑到,如果公民缺乏否决行动——这些行动会消除他们因使用生产资料而对社会合作做出的贡献的持续记录——的权利,个人自主是否会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他们还考虑到,生产性资源的私有财产制度是否需要建立任何这种否决权。
从公共财产的优势来看,立法者决定以乔治·马库斯(George Markus)对马克思异化概念的重构为出发点,将“人的本质”这一观点视为发展社会关系的总和,但是人类在基于私有财产的压迫或剥削社会中与这种人的本质相异化。公共财产的优势在于,它促进社会转变成一个以自由社会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其中社会关系的总和表达了什么“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人类本性”,而不是限制这种转变。
立法者决定,虽然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在私有财产权上存在极大差异,但在他们所考虑的解释之下,仍然有一个关于人类最好生活的大致相同的观点。尽管方式不同,他们都认为人类的最好生活体现了制定、修改和追求社会成员在独立于自然要求的情况下所选择的目的的能力。这样的生活充实地表达着罗尔斯“两种道德能力”的生活理念,即最好的生活认为人们在独立于自然要求时所选择的目的是重要的。大多数立法者也接受大体类似“人类最好生活”这一观念的东西。
假设在对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优点进行广泛辩论之后,大多数人拒绝沃尔德伦的观点,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一项普遍权利,要么因为让公民有权保护其对社会合作的贡献不需要这种制度,要么因为承认自主权不需要公民的这种权利。大多数人也认为,广泛的生产性资源私有权将会阻碍自由社会合作的发展,在这种自由合作中一个他涉的集体活动领域可以发展得更充分,从而使公民能够过上最好生活。因此,他们决定采取一种自由社会主义的形式,其中参与他涉的集体活动领域得到制度上的支持。这个社会可能被视为“公民人本主义”的表达,不过是以自由主义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我们称之为“公民自由社会主义”。
在这里,公民不被强制要求参与公共生活,尽管法律强制要求他们为支持他涉的集体活动领域内的制度的公共资金做出贡献。虽然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理性地认为在这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只是其个人利益的一小部分,但大多数公平地代表公民的立法者选择建立促进公众参与的制度。我们也可以假设少数立法者不仅是对多数人的选择漠不关心,还在信念上反对这种选择,立法者之间的这种差异相应地代表了公民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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