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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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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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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8212989
  • 出 版 社 :
    中国计划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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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21年版)》: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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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发布)政府投资条例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
……
二、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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