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理论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的发展历程与成就经验*
刘卫红 杜金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主要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奠基期、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的转型探索期和21世纪以来的创新发展期3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的实践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考古学科从历史科学之考古学向文化遗产科学之考古学发展;深化了考古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认知,促进了考古遗址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和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在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学习交流中推动了符合国情的考古遗址保护利用之路的探索,促进了基建考古和科研考古实践,推动了大遗址保护行动专项计划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以大遗址为核心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的发展历程和成就证明,先进的保护理念是考古遗址保护健康发展的方向指引,考古学科的发展是考古遗址保护的理论基石,服务国家大局和公众需求是考古遗址保护的动力之源,扎实的基础工作是考古遗址保护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考古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路径模式
考古遗址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并直观地体现了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的起源与发展,是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战略资源,肩负着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和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取得的辉煌成就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水平。回溯历程、总结成就、寻找规律,对于构建符合国情的考古遗址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之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中国化道路和基本样态,揭示了我国考古遗址保护演进的历程与发展脉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的70多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生福祉不断提高,中国考古学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不断发展演变和跨越式发展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考古遗址保护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奠基期、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的转型探索期和进入21世纪以来的创新发展期3个阶段。
1.1 第一阶段(1949—1978年):考古遗址保护的奠基期
1949—1978年是我国考古遗址保护的奠基期。基于我国向工业化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工农业生产与考古遗址保护的矛盾,在学习借鉴苏联文物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遗址考古和保护工作“两重两利”的方针,提出并实施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建立了分级属地管理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推进了我国考古遗址的保护实践。
1.1.1 “两重两利”保护理念基本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在1949年11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的基础上,迅速推动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体系,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制度[1]。针对建国初期工农业生产过程中考古遗址保护的问题,形成考古发掘是主要保护措施手段的理念;基于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以及受到在不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条件下对定陵进行发掘从而造成损失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文物局把配合基本建设进行考古发掘作为整个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并通过《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1950年)、《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3年)、《文化部关于不属于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问题的通知》(1962年)等法规政策确定了在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时期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以配合基建为主的具体工作方针。为有效解决基本建设和考古遗址保护之间的矛盾,1954年结合当时具体国情形成了基于考古发掘的“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文物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两重两利”理念,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1961年)中将其确立为文物保护工作方针。
1.1.2 “分级属地”管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制度和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这一阶段以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为指导,在学习苏联文物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实践探索。保护制度方面,《文化部文物局1955年工作计划草案》(1955年)提出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56年)中提出开展全国第一次文物普查和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于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1961年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开始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至此基本建立起以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四有制度)和分级属地管理为核心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计划管理的轨道。法规制度方面,初步构建起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0年)为核心,包括考古发掘、保护管理、保护修复等内容的法规体系。
1.1.3 提出“遗址博物馆”和“遗址公园”等保护利用实践模式
基于保护理念和法规制度等的初步建立,配合基本建设和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为主的考古遗址考古工作有序开展,实施了侯马考古大会战,重启周口店、殷墟等遗址考古工作,并有组织地在楚纪南城、临淄齐国故城及西安丰镐、大明宫、汉长安城和洛阳二里头等遗址进行调查试掘,了解遗址范围、遗存分布和保存状况等,为大遗址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础[2]。在考古遗址保护利用实践方面,提出了“遗址博物馆”和“遗址公园”两种新模式,并通过建立北京猿人陈列馆、半坡遗址博物馆和西安兴庆宫公园等进行实践探索。
1.2 第二阶段(1979—1999年):考古遗址保护的转型探索期
1979—1999年是我国考古遗址保护的转型探索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体制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力争到20世纪末期解决温饱、实现小康,由此掀起了新一轮以城镇化和产业园区为带动的大规模经济建设高潮。城镇的大规模扩张、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对考古遗址造成了直接的威胁和破坏;同时,考古遗址在经济社会建设和文化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引发了讨论,*终演变为关于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关系的探讨,直接影响了这一阶段考古遗址保护的理念和法规制度的建设及实践。
1.2.1 保护理念的转变和保护方针的拓展
基于对考古遗址在经济社会建设和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及考古遗址保护与利用关系等问题的探讨,1987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的文物工作方针和任务;针对经济建设背景下,快速城镇化等建设与考古遗址保护之间矛盾的加剧,于1992年5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李瑞环同志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1995年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李铁映同志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原则,相对解决了公众在文物保护与利用关系问题上的争论。
1.2.2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考古发掘管理办法》(1998年)等法规、规章为支撑,以《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大遗址保护专门性地方法规为辅助的考古遗址保护法规体系。1997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使用“大遗址”这一专有名词,并对其进行了相对的概念定义,使得“大遗址”保护在前期实践探讨的基础,开始正式出现在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中。
1.2.3 配合基建为主、科研为辅的遗址考古工作有序推进
这一时期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方针的指引下,古城址和聚落等大遗址的考古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叠压在现代城市下的古城址受到的威胁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在学术研究上,考古学界也越来越强调考古遗址中大遗址考古的重要性,“将若干处大遗址——古城市当作大课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目的性更明确,计划性也加强了”[3]。例如,20世纪80年代,苏秉琦提出了“古文化、古城、古国”和“古国、方国、帝国”理论,20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夏商周断代工程”,都结合相关大遗址开展了科研考古工作。同时,为摸清“文化大革命”后我国文物古迹的真实现状,加强考古遗址保护,国务院组织实施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82年至1996年,国务院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至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570处。为配合和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要求,以及考古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的兴起与推进,针对遗址的考古调查和发掘也逐渐增多,考古工作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4]。
1.2.4 以旅游为导向的考古遗址保护利用在争议中推进
旅游开发带来了经济效益,促进了考古遗址的展示利用,但对于遗址安全的影响,引发文博领域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有关文物保护与旅游利用关系的大讨论,直接影响到21世纪文物保护利用思潮。这一阶段陕西在考古遗址保护利用方面步伐相对较大,引起各方关注。同时,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对重要遗址进行规划的思想在这一阶段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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