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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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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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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764210
  • 作      者:
    何家弘,刘品新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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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家弘
法学博士(美国西北大学,1993年),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担任嘉宾主持人(2005~2006年);曾在英国苏塞克斯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中国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并应邀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古巴等国的三十余所高校或研究机构发表演讲。其法学专著《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已出版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日文、希伯来文版;其“洪律师推理小说”(《血之罪》《性之罪》《龙眼石之谜》《古画之谜》《黑蝙蝠之谜》)已出版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译本。

刘品新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副主任、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并常以执业律师、司法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等身份走进办案一线;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2016~2018年);曾赴荷兰、瑞典、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进行学术访问,探索设立“电子证据法”“大数据智能司法”“网络犯罪治理”等未来法治新课。代表性著作有:《电子证据法》《网络法:原理、案例与规则》《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经由法律的正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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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证据法学(第七版)》:
  1.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遇到证据不足,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疑罪”时,究竟应该判有罪还是无罪,这是古今中外的司法者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在中国的历史上,虽然夏朝时就有人提出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观点,但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这种观点不可能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阶级统治,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一直是有罪推定。虽然在某些历史时期,法律中也有“罪疑唯轻”和“疑罪从赎”等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本质还是有罪推定。一言以蔽之,被告人在面对犯罪指控时必须证明自己无罪。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司法者就可以判定其有罪。
  2.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在数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司法证明的主要手段是人证,包括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总的来说,古代社会的司法者在运用人证查明案件时具有主观武断的特点,但是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就走出法庭进行调查,注意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如《礼记》中记载:“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这种做法与英国早期的邻里陪审制度有相似之处。另外,在长期运用人证的实践中,办案人员还总结出一些带有科学性质的“人证”调查方法。例如,中国古代的司法人员早就总结出“以五声听狱讼”和“钩距问案”等科学问案方法。所谓“以五声听狱讼”,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就是要求问案人员注意观察被讯问人的语言陈述、面色变化、呼吸频率、听力反应和目光神态,以判断其陈述的真伪。所谓“钩距问案”,则是指司法者在讯问时采取侧面迂回和类比推论等策略,以查明案件事实。
  3.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的口供一直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类的司法认识能力还是相当低下的,司法者还不知道如何运用各种物证去查明案件事实,也不知道如何运用科学方法去认定案件事实,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断案。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此,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当然是最有力的定罪证据。于是,“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就成为封建法律中一条基本的审判原则。而在实践中,司法者审理刑事案件时自然都格外“偏爱”甚至“偏信”口供,把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视为定案的必备证据,遵从所谓“无供不录案”的诉讼规则。当然,中国古代也有人反对盲目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强调对被告人供述要认真审查判断。例如,南宋时期的胡太初在《昼帘绪论·治狱篇》中就曾经指出:“凡罪囚供款,必须事事著实,方可凭信。”
  4.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在偏重被告人口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下,刑讯逼供的泛滥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在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朝,刑讯就已经广泛地运用于审判之中。据《礼记》中的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所谓“肆掠”,就是严刑拷打。在春季,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要限制对劳动力的刑讯,那么在其他季节显然是可以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往往有明确规定。秦汉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律都对刑讯有所限定。例如,《唐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宋朝的法律对于刑具和拷打的次数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拷讯只能用荆条,一次拷打不能超过30下,总数不能超过200下。法律明文规定尚且如此,实践中的刑讯逼供可想而知。且不说那些贪官酷吏常常草营人命,就连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中国辛亥革命之后,刑讯逼供也曾被明令废止。诚然,法律上的禁止并不等于实践中的杜绝,但它毕竟反映了人类司法证明方法的进步。
  5.物证技术发展较早。与同时期的世界各国相比,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力比较先进,文明也比较发达,因此,司法证据制度也比其他国家的神明裁判制度更为进步。其表现之一就是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比较早,有关的科学技术也比较发达。早在周朝,司法官员在审理土地纠纷、财货纠纷和债务纠纷时,就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同时,使用官府制作的地图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等书证作为断案的根据。在秦朝,物证就已经得到了司法官员的重视,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根据《秦简·封诊式》中有关案例的记载,秦朝的司法官员很重视案件的现场勘查,在“经死”“贼死”“穴盗”等案件的现场勘验记录中就有了关于绳索、衣物和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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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五节 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评判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方法论
 第三节 价值论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遵守法制原则
 第二节 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节 证据为本原则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节 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章 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
 第一节 证据的真实观
 第二节 证据的定义
 第三节 证据的资格
第五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六章 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一节 物证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视听资料
 第四节 电子证据
 第五节 证人证言
 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
 第七节 鉴定意见
 第八节 笔录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
 第三节 证明对象的构成
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
 第一节 取证
 第二节 举证
 第三节 质证
 第四节 认证
第九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一节 证明方法的概念
 第二节 推定
 第三节 司法认知
第十章 司法证明的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标准
第十二章 司法证明的规则
 第一节 证明规则的概念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规则
 第三节 中国的证明规则
第十三章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第一节 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三节 八种法定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评断
 第四节 全案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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