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在这里,我向富有思想的读者推荐一下我的主要著作中的一个说明。因为最重要的是要把我们关于因果规律的真实性和特殊含义,及其有效范围的观念加以彻底澄清和确定。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因果规律是唯一并且专门涉及物质状态的变化的,此外不涉及任何其他东西;因此,如果不是在讨论这些变化,就不应当引进因果规律。因果规律只是时间中我们外部经验对象所经历的变化的控制者;然而,这些对象全部是物质的。每一个变化只能按照一定规则被另一个先于它而发生的变化所造成,然后一个新的变化又作为前一变化的必然产物而发生。这种必然性就是因果联系。
因此,不管因果规律是多么简单,然而我们却发现从最早一直到最近的时代全部的哲学教科书中,它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也就是说以一种较为空泛的,较为抽象的,因而是不怎么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我们有时被告知,因果规律就是使其他事物由以产生的规律;有时又被告知是引出另一事物或给予它实在性的规律,如此等等。沃尔夫说:“原因就是另一事物的存在或现实性所依赖的原则”(《本体论》,第881节);然而显然,在因果关系中,我们只是涉及了不生不灭的物质的形式变化,并且显然,向以前并不存在的存在跳跃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对于思维的明晰性的缺乏在大多数场合都会导致关于因果关系的这些观点;但有时在这后面的确也潜藏着一种隐蔽的意图——一种卖弄宇宙论证明的神学企图,为了这个缘故,这种意图甚至不惜篡改那作为人类知性的母乳的超验的、先验的真理。在托马斯·布朗(Thomas Brown)的著作《论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中可以发现关于这一点的最明显的事例,这本书洋洋460页,到1835年已经出到第四版,并且大概从那以后又出了几版,这本书尽管有些乏味、卖弄、不连贯的啰嗦话,但对主题的处理并不很糟。这位英国人正确地认识到,因果规律总是必然要涉及各种变化的,而且每一个结果都相应地是一个变化。这一点虽然很难不被他察觉,然而他却不愿意承认每一个原因也同样地是一个变化,因而整个过程也不外是在时间中彼此前后相继的变化的不间断的联系。相反,他笨拙地坚持把原因称为先于变化的客体或实体,并且由于这一完全错误的表达使他在自己冗长的著作中处处自找苦吃,尽管他知识丰富并且有良心做依据,但是这种错误的表达,却弄糟了他全部的仅仅为了使他的定义绝不是立足于其他人以后或许会在其他地方加以论述的宇宙论证明而做的解释,——但是,什么样的真理值得需要用这样的手段去为自己开辟道路呢?
并且,自从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给宇宙论证明以致命打击后,我们自己的这些可敬而诚实的德国哲学教授,为他们所热爱备至的宇宙论证明还在干些什么呢?他们是珍视高于一切的真理的人。确实,他们是到了才穷智竭的地步,——这些大人物是很清楚这一点的,虽然他们没有这样说——因为第一原因就像自因一样,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用语,尽管前一个表达较之后一个运用得更加普遍。而且他们在说这番话时,经常还摆出虽说不上庄重,但也十分严肃的架势;而且许多人,尤其是英国牧师们,当他们充满情感地着重提及这个自相矛盾的用语时,把目光转向了一条真正的启示道路:这就是“第一原因”。他们知道这个第一原因就像空间的终点或者时间的起点一样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变化,它必然迫使我们去追寻造成这一变化的前一个变化,如此以至无穷,无穷!甚至物质的第一状态,一切后来状态都由此而得以延续,由于它已经不再是第一状态了,也就成为不可想象的。因为如果这个第一状态本身曾经是后来状态的原因,那么这些后来状态必定同样已经永恒地存在了,而且存在于当前的现实状态也不可能仅仅是现在才产生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个第一状态只是在某一既定的期间内才开始成为因果关系的状态,那么由于它不再是静止不动的,它就必定已经被这种或那种东西所改变了;但另一方面某种事物必定已经发生,某种变化也就必定已产生;这就再一次迫使我们去追寻它的原因——也就是一个先于它的变化;于是我们又一次踏上了因果关系的阶梯,我们在这上面一步一步地被驱赶着,越来越高,没有止境,没有止境!(这些绅士肯定无脸对我谈起物质本身是从虚无产生的!
……
第二版序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迄今有关充足理由律的最重要观点概述
第三章 以往论证的缺陷和新论证的概述
第四章 论主体对象的第一个层次,以及在其中居支配地位的充足理由律形式
第五章 论主体对象的第二个层次,以及在其中居支配地位的充足理由律形式
第六章 论主体对象的第三个层次,以及在其中居支配地位的充足理由律形式
第七章 论主体对象的第四个层次,以及在其中居支配地位的充足理由律形式
第八章 总的论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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