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实务指引》:
3.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1)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无论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2)孳息和自然增值。此处的孳息是指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例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产生,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无关,如房屋价格的上涨。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是民法的一般原理,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更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3)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彩票等进行投资及从事有偿借贷的。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其收益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①
4.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物品的性质认定
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物品,是指专属于一方,与一方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物品,如体育比赛中取得的各种奖牌。对于运动员来讲,奖牌代表着荣誉,荣誉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个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因此,奖牌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运动员因比赛所获得的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它是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二致。因此,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时,是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还要考虑奖金是否已经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是否仍然存在等情况。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现存的财产为限,而现存财产的证明责任在当事人。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当事人动辄申请法院调取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远的银行账户明细,这显然混淆了离婚时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5.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分割问题
一般来说,房屋价值及归属应按照协商、竞价、评估的“三步走”分割方法。但以下几种类型的房屋应采取特殊分割方法:(1)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2)婚前一方购买并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协商不成的,归登记方,尚未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折价补偿;(3)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父母的“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分割该房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购房出资可作债权处理。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分割问题,可以分为当事人无权主张分割与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两种情形。
当事人无权主张分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夫妻双方均不是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出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宅基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只有当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拆迁补偿而其价值以合法形式体现后,当事人才可以就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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