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培匠魂》:
法律再现
以在信息网络上二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警钟长鸣
“删帖”的利益链
据历城广发公司反映,2011年初开始,他们在网络上发现大量公司的负面信息,内容千篇一律:济南广发公司是骗子,并以客户的语气伪造一些有关公司的负面信息在网上传播。
这些负面信息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上,以公司名称和一些产品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就能够找到。
由于网上负面信息连续出现,造成公司客户不断流失,为了消除负面影响,公司主动与网站的客服QQ号进行联系删帖。
网站客服表示:可以删帖,但每删一条信息需要800元至1000元。为了企业声誉和将来的发展,公司和他们讨价还价,最终为每删除一条信息500元至600元。
但令广发公司头疼的是,这些被删掉的信息很快又出现在其他同类网站上。
北京淘美姿服装有限公司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网上出现公司“叭啦熊”产品的负面信息,发布信息者索要删除信息费800元。该公司却发现,该网站没有在工信部备案,遂在QQ上留言,向对方声明:如果不删除虚假信息,就向工信部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告诉对方,让他们等着关掉网站。
然而对方却有恃无恐,发来很多QQ群的截图,声称他们有上百个站长群,如果该公司举报,就会把公司的负面信息充满网站。
淘美姿服装公司只好妥协,讲好600元删除一条信息。2013年3月,淘美姿服装公司又发现一条负面信息出现在这个网站上,并通过QQ向对方解释,但对方予以否决,该公司只好花钱删除了这条信息。
近日,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每日一省
第四十七节 明星同样有肖像权
法律再现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钟长鸣
明星同样有肖像权
原告熊小姐,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曾参与多部影视作品,系知名艺人,担任多家知名品牌代言人。原告诉称,201 3年10月,熊小姐发现地球城网站中擅自将其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经地球城网辩称,是用户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原告肖像照片与介绍颧骨整形的治疗方法一并刊登。地球网经原告要求,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其照片用于整形美容广告,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且未经同意,使用了自己的肖像,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原告肖像照片与介绍颧骨整形的治疗方法一并刊登,并不足以使浏览网络的用户认为原告进行过颧骨整形,对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的行为产生不快可以理解,但侵害名誉权是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的行为显然不具有上述性质,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属于对肖像权的侵害。
名誉权、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中人格权的范围。名誉权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侮辱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他人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将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地球城网收到原告通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照片,故由西华医疗门诊部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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