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组织编制市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组织下与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占用(含临时占用)主城区满足相应条件的城市绿地和移植、砍伐城市公共园林绿化树木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生态园林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依法负责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或备案,参与全市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六)承担园林绿化方面市直管及跨区域的各项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能;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资源配置,拟订本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园林绿化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
(三)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区公园建设、管理,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和公园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城镇绿化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区园林绿化工作。
(四)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质量管理。
(五)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工作。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好城市园林绿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城市绿色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组织编制全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
(三)负责编制山城步道规划。
(四)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永久保护绿地。
(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绿地率、绿化空间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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