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名家庭成员死亡,因继承关系,侵权人的继承人在诉讼中可能既要承担赔偿责任又享有一定受偿权利,此时应让侵权人的继承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时,若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对于挂靠经营这种特殊的模式,被挂靠单位虽然不是车辆使用人,但基于其对车辆的管理和收益,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若损害超出交强险限额,则应在诉讼的受害人中平均分配。
重点提示
由于多名家庭成员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引起的侵权之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基于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致使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交织复杂。尤其是在被侵权人同时是侵权人时,其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可能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一定责任,此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诉讼地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性前提。同时,由于案件涉及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保险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在多人同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亦是审理案件的焦点。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多名家庭成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解决的是诉讼活动中各方的主体资格。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同权利义务可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在不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以其继承的财产数额为限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且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债,故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通常是以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但在被继承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时,继承人的诉讼地位便有所变化,即继承人在诉讼活动中既可能获得相应赔偿,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此时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均不适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诉讼活动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多名家庭成员同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诉讼身份是依据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如仅承担赔偿责任,则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如因继承的原因既承担赔偿责任又享有受偿权利,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实务中经常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如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挂靠经营或机动车在被盗抢的情况下都会出现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是难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的内容来看,在确定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时,是采取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因素为判断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运行具有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两个方面加以认定。此外,《民法典》施行后,明确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3)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实务中,挂靠经营不同于典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在机动车的挂靠经营中,挂靠人往往既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又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被挂靠单仅是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挂靠经营中出现的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不一致,而非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首先,如上所述,《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所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所有人对机动车享有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即所有人在无法实际支配机动车运行并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作为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并从运行中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若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若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仅与《民法典》对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作出严格限制的规定不相符,也因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主观上缺乏共同故意或过失而缺少相应的理论基础。因此,从保护事故受害者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定被挂靠单位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4)多人伤亡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交强险制度的实行目的在于分散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风险以便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然而在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并不能完全保障多名受害人的权益,所以就需要在提起诉讼的多名受害人中平均分配。原因在于:一是交强险的赔偿不以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交强险是强制责任险,其赔偿原则以受害人实际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为准,不以投保车辆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为衡量标准。二是受害人之间的人身权利平等。因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名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各有不同,且从权利的本质来看,每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平等的。所以一旦因事故造成损害,无论伤害程度轻重,都应对提起请求赔偿之诉的受害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公平分配。三是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分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且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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