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20日公布施行,是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其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本书为64开本,字体较大,方便携带;每一条均有条文要旨总结,方便检索、掌握学习要点;封面为特种纸烫金印制,装帧精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1]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工作方针】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调查人员出庭等意见依法办理。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可以依法提请组织人事、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统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一节 领 导 体 制
第十条 【领导体制和上下级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
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调用和监察机关互相协作配合】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统一调用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调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应当加强互相协作和配合,对于重要、复杂事项可以提请上级监察机关予以协调。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机关领导。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
[1]本书中的条文主旨均为编者所加,仅供读者参考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3)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6)
第一节 领导体制 (6)
第二节 监察监督 (8)
第三节 监察调查 (11)
第四节 监察处置 (16)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18)
第一节 监察对象 (18)
第二节 管 辖 (22)
第四章 监察权限(28)
第一节 一般要求 (28)
第二节 证 据 (30)
第三节 谈 话 (36)
第四节 讯 问 (41)
第五节 询 问 (42)
第六节 留 置 (46)
第七节 查询、冻结 (54)
第八节 搜 查 (58)
第九节 调 取 (61)
第十节 查封、扣押 (64)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71)
第十二节 鉴 定 (75)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 (79)
第十四节 通 缉 (82)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84)
第五章 监察程序(86)
第一节 线索处置 (86)
第二节 初步核实 (91)
第三节 立 案 (92)
第四节 调 查 (95)
第五节 审 理 (99)
第六节 处 置 (105)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112)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127)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127)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 (131)
第三节 对外合作 (134)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137)
第八章 法律责任(146)
第九章 附 则(152)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