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朱利安·赫胥黎借助于进化论和心理学上的新发展为进化论伦理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值得追问的是:他的推进工作是否有助于解决西季威克和摩尔等人提出的批评呢?朱利安·赫胥黎就道德义务提出的弗洛伊德式的解释,为人类为什么会感到义务的约束提供了一种说明,但是却并没有为这种义务感提供伦理辩护。毕竟,并非任何情况下人们感到的义务性的约束力都是恰当的,比如纳粹士兵在执行命令时所体验到的义务感就是得不到辩护的。进一步,他通过是否有助于实现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或目标来衡量人类的进步,并以此为标准来判定行为的正当性,也由此引出对某些社会政策的支持与倡导,但是,问题在于具有内在价值究竟意味着什么?虽然朱利安·赫胥黎把审美体验,属灵的宗教体验和理智体验都归为具有内在价值的活动,但是他所做的只是确认并强调其重要性,却并没有试图对这些活动为何具有内在价值给出任何辩护。因此,虽然朱利安·赫胥黎以综合进化论和弗洛伊德心理学为基础对进化论伦理学进行了更新,并借助于他本人在科学领域的影响力推广了这种理论进路,但是就解决进化论伦理学面临的哲学挑战却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推进。
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生物学家威尔森在他的洋洋巨著《社会生物学》中对动物行为,包括人类行为的演化所做的综合性解释为进化论伦理学再次提供了动力,而且由此带来的关于人类道德的生物学和哲学讨论一直延续到今天。虽然威尔森的专长是研究社会性昆虫,但是他对解释人类行为有着浓厚的兴趣。威尔森和达尔文一样,认为人类的文化演化是自然历史的一部分,也是对世界做出完整的进化论解释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他拥有比达尔文时代更为丰富系统的群体生物学、生态学、动物行为学和心理学的思想资源,这也使他有了一个更宏大的理论目标,即通过解释社会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将社会生物学建构为传统人文学科的新的根基,并将其整合到一种演化的世界观中来。而对于伦理学来说,要解决哲学家们一直以来争论不休、没有定论的道德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去理解人类道德的演化机制。
所以,他在《社会生物学》的一开篇就表示:“加缪说唯一严肃的哲学问题是自杀。这即便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说,也是错误的。生物学家关注的是生理学和演化历史的问题,他们意识到自我知识是为大脑的下丘脑和外缘系统中的情感控制中心所约束和塑造的。这些中心让我们的意识充满了情感——仇恨、爱、愧疚、恐惧等等——这些情感为道德哲学家们所参考,他们希望凭直觉知道善恶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不禁要问,是什么造就了下丘脑和外缘系统?它们是通过自然选择演化而来的。要在所有纵深的角度上对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家们(如果不是知识论和知识论学者的话)做出解释,我们就必须探究这个简单的生物学表述”。不过,他在接下来的五百多页论述中并没有直接讨论生物学是如何“在所有纵深的角度上”对伦理学做出解释的,而更多的是关注于对社会性行为做出适应论的解释,尤其是从自然选择的角度说明利他主义的本质和文化的演化。直到全书的最后一章,他才突然提出:“科学家和人文学者应该一起考虑以下可能性:伦理学暂时从哲学家的手中移交出来,并被生物学化(biologicized)的时代已经到来。”我们不禁要问,所谓生物学化的伦理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对此,威尔森没有直接回答,但是从他的一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寻得一些线索。在他看来,道德哲学家们创建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比如义务论,并非是他们纯粹凭借理性能力所做的思辨的创造,而是在下丘脑一外缘系统中的情感中心的作用下,凭直觉而获知的,“只有通过把情感中心的活动解释为生物适应性变化,这些信条的意义才能被破解。或者,简单来说,生物学可以用进化术语来解释哲学家们一直费尽心机想要辩护的道德直觉”。也就是说,生物学化的伦理学不仅能破解规范伦理学理论的内涵,即回答人类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也能揭示人类道德思维的本质,即人类为什么会有对道德问题的思考,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归根结底需要诉诸经由自然选择的演化。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