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自由贸易港审判组织体系。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建设。推动国际商事、互联网、金融、破产等专业化审判组织和机制建设,根据案件数量和特点对全岛审判力量进行统一调派、统筹安排。研究建立自由贸易港法官咨询委员会。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的特殊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推动建立突破地域限制的体系完备、布局合理、协同高效的审判组织体系。
5.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出台调整海南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专门管辖等方式,对涉外民商事、海事、交通运输以及特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适当调整。对与我国司法辖区无实际联系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海南涉外民商事专门审判机构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探索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强制执行案件。通过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在海南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审判格局,推动海南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6.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探索通过个案指定管辖方式,推动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特定海事刑事案件。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中受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推动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实施,在海口海事法院逐步推动形成以民商事、行政案件为主,涵盖特定刑事案件的海事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
7.推动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海南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全面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科学设置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实现行政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配。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改革,推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8.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由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集中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台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稳步推进简化域外形成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探索当事人、律师、公证机构协助送达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简易裁判文书等机制。
9.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海南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业务。支持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支持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海南设立联络点,参与协调指导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相关事宜。
10.支持海南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支持海南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内设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建立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支持海南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审判管理机制、法官惩戒机制、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海南法院加强对洋浦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特别政策先行试验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探索建立服务各先行试验区特点和需求的审判机制。
11.积极配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研究,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根据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及时修订、废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开放政策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