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与展演》:
二、风格的定义
风格是指在艺术区别系统中,由独特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艺术家的主观方面特点与艺术的客观特征相统一而构成的动力结构。
这里所说的艺术区别系统包括多个层次,如单个艺术品作为一个系统,一个艺术家的所有作品作为一个系统,一个艺术门类作为一个系统,一个历史时期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民族或地域界限作为一个系统,一个阶级作为一个系统等。艺术设计风格实际上是在艺术设计这一特定系统内部进行研究的风格。在以上不同的区别系统中,有些因素是共有的,有些却是该区别系统中所独有的,如形式问题是各级区别系统共有的,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却主要表现在阶级区别系统中,而不表现在单个作品这一区别系统中。因此,在不同的区别系统中,描述风格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理解内容与形式相统一时,不应将内容与形式看成相互独立,只是为了创作的需要才将二者统一起来。内容与形式作为结构中的要素是相互依存的,不存在离开内容的形式,也不存在离开形式的内容,应该将二者视为相互作用的整体。古典主义从内容与形式两方出发,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视为最高理想。而从现代主义立场出发,我们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视为必然,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作为研究对象,否定对二者的割裂,因此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不再是一种价值评判的要求。同样,艺术家的主观方面与艺术的客观特征的关系,也应该被看作构成风格整体的互动结构,从而否定了以主、客两分为前提的古典主义评判标准。内容与形式、主观与客观本身是统一的,我们只是在它们不同的统一方式中描述风格,风格的差异实质是结构的差异。风格作为一种动力结构,不是由独立的要素静止地排列而成的,而是一个存在相互作用的力的组合,所有因素参与风格的建构,在这个结构中,各个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格式塔理论,变与不变只有在将全体规定为部分的总和时才是不相容的,有时结构中各因素的变化却并不影响结构本身的稳定,也就是说,当各部分都发生变化时,结构总体可以不变。格式塔理论则可以对这样一些条件进行研究:这些条件能使某个结构在其载体经历变化时也保持恒定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一个艺术家为什么能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风格,艺术家的风格正是由这些各有差异的不同作品风格整合而成的,而这一整合而成的结构便成为有别于其他艺术家的一个系统。风格是具体的,是对存在的艺术品特征的描述,风格不是外在于艺术作品的,不能认为艺术品的各个部分是由风格统一起来的,没有凌驾于作品或作品的各个部分之上的风格。我们界定风格的概念时,将其纳入“艺术区别系统”中,就否定了有某种普遍的类似理念的风格。
某一系统中的风格,总是和与之并列的系统风格相比较而存在的,没有比较与区别,就无法认识风格。作为凌驾于一切艺术区别系统之上的形而上的风格——许多艺术史家怀着极大热忱探寻的“理念”风格是不存在的。风格是一个包含所有因素的整体动力结构。但是我们在描述某种风格时,却只能用概括的语言表达最具区别力的部分特征。比如,沃尔夫林对巴洛克式建筑风格做的描述是:“如画的、幽深的、开阔的、具有有机统一性和相对清晰性的。”我们不禁要问,巴洛克的建筑风格仅仅是这些特征吗?在这里,沃尔夫林本人可能会认为“言不尽意”了。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探讨作为包含所有因素的整体动力结构风格(即概念的风格)与对作品做有限描述的风格(即描述的风格)之间的关系。我们对某种风格进行描述的时候,某些习以为常的或没有任何争议的因素,是被排除在注意力之外的。我们只能描述我们注意的因素。随着时代的前进,人们往往会对前人认为理所当然而不加注意的现象感兴趣。一幅作品,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本身的内容是确定的(排除作品因年代久远而产生的物理变化),但为什么每个时代都能从中发现新的东西,而这些特点在以往竟没有被发现?还有一种现象,人们虽然注意到某些因素的存在,但在描述时却故意忽略。比如我们描述立体派风格,更主要的是从构图与造型方面出发,先把一切物象加以破坏与分解,把自然形体分解为各种几何切面,然后加以主观组合,甚至发展到把同一物体的几个不同方面组合在同一画面上,借以表达多维空间。在这里,对立体派风格中色彩的关注显然很少,这一方面与立体派画家们的主张有关,他们不想受颜色干扰,多使用冷淡的色彩,如黑、灰、棕、赭等色;但另一方面说明人们对一种整体结构的风格描述,往往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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