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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0.00     定价 ¥ 36.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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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6925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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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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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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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注解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订立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这两者的区分已经很明确地规定在了本条的第三款之中:“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然而,根据合同的原理,成立的合同并不必然生效,有的可以推迟生效,有的甚至根本就不能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首先,成立是保险合同本身的一个事实判断,即对合同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作出一个判断。而生效则是一个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如果成立的保险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或者第三编第一分编等有关规定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无效要件,例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并不享有保险利益,此时,即使成立的合同,也会因法律的价值判断要件的不符合而使合同归于无效。当然,同时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保险合同,即根据第三款前段的规定,自然发生效力,即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应用

13.保险凭证主要有哪些种类?

载明合同内容的保险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是最基本的载明合同内容的形式。

(2)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

(3)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附格式条款,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它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法律效力,并于正式保险单交付时自动失效。当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不能采用标准的保险单时,投保人与保险人需要就保险标的及保险保障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的协商,经双方同意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采用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这里所讲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也就是指前述四种形式之外的书面形式。

14.如何理解对保险合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依据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一是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二是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三是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四是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合同也就不生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

(2)所附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生效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保险合同附期限一般为附期限生效。

15.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其赔偿的,如何处理?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16.如无特别约定,是否交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不能产生影响?

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之规定,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时所必须具备的形式。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对价。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之规定,保险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于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则保险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见“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 年第 7 期。)

配套

《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二、三章;《海商法》第221条;《保险法解释(一)》第1-5条;《保险法解释(二)》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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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范围】

1. 如何区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2. 因果关系存在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吗?

第三条【适用范围】

3. 外国人、外国保险组织适用我国保险法吗?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4. 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有什么社会职能?

5. 法律为何需要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6. 何为金融分业经营?何为金融混业经营?

7. 为何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8. 投保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9. 保险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10. 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合同权益?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11. 财产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12. 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吗?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凭证主要有哪些种类?

14. 如何理解对保险合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15.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

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其赔偿的,如何处理?

16. 如无特别约定,是否交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不能产生影响?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17. 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8.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19. 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

20. 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详细信息,由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失误造成因信息不符实而不属于保险范围的,

保险公司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1.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22. 如何辨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23. 对于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以何种形式来履行说明义务?

24. “自助式保险卡”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何界定?

25. 什么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26. 保险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27. 什么是格式条款?

28.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治疗方式被认定无效吗?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29. 如何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30. 本条所称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是指哪些?

第二十三条【理赔】

31. 理赔核定期间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32. 什么情况下可以先予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33. 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错误诱导,致使被保险人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则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

配 套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2019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19年9月30日)

农业保险条例

(2016年2月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9年3月2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0年2月11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9日)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1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6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2020年11月12日)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19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21年1月15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4日)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8日)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2019年12月25日)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4日)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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